(1) |
适用范围 |
|
此大球场的条款及守则适用于︰ |
(a) |
大球场周边内的范围及大球场内的所有建筑物及结构物内的范围,包括认证及保安检查设施 (如有的话);及 |
(b) |
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以下简称「康文署」)指定之本地及国际体育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举行期间。 |
|
|
(2) |
进入大球场 |
(a) |
持有有效入场劵的观众必须由指定的出入口进出大球场。 |
(b) |
在进入大球场和当大球场保安人员、官方人员或警方在大球场内提出要求时,必须出示有效入场劵。 |
(c) |
入场劵持有人士在活动举行当天一旦离开大球场, 该入场劵即告失效。观众如有充分理由并能出示指定大球场管理人员签名及盖印之入场劵,方可重新进入大球场。入场劵如有遗失,将不获补发。 |
(d) |
任何进场人士,不论年龄,均须持有有效的入场劵。 |
(e) |
大球场内不可违例泊车。 |
|
|
(3) |
保安控制 |
(a) |
大球场职员和保安人员可截查或阻截任何对公共安全和秩序构成威胁的人士,当中包括明显受酒精或药物影响及管有危险物品或物质的人士。有关人士可被禁止入场或被逐离场。 |
(b) |
大球场职员和保安人员可检查正进场的人士的随身物品,以确保没有携带违禁品进入大球场。该些人员可要求场内人士或正进场的人士接受保安筛查或检查。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接受保安筛查或检查者,可被拒入场及/或被逐离大球场。 |
|
|
(4) |
大球场内的良好行为 |
(a) |
租用人/使用者/入场人士必须: |
|
(i) 留意并遵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及所有根据该条订立的附属法例,包括《体育场规例》(第132BY章)及大球场管理人员的一切指示;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有任何相关当局就租订大球场不时订立的法例、规定及规例; |
|
(ii) 留意并遵从所有由康文署按运作安排而对租用人/使用者/入场人士发出的公告;以及 |
|
(iii) 留意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与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香港其他法律(以下简称「国安法」),并确保在大球场内的行为或活动不会可能构成或可能导致在国安法或香港其他法律下属危害国家安全,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罪行。 |
(b) |
正在入场或在大球场内的人士不得故意引致大球场内的入口或出口、楼梯、通道、区域通道处、紧急出口或紧急服务通道阻塞,亦不得阻碍、阻塞或干扰道路及行人路上行人或行车的正常流通。 |
(c) |
大球场内的人士应遵守大球场职员、保安人员、官方人员及警方的所有合理指示。观众应留在指定范围,不得进入受管制区域。观众须按大球场职员、保安人员及官方人员指示的通道,前往观众席的座位就座。除使用大球场公众范围、餐饮设施或特定可站立的区域外,在观众席的观众应于座位就座。 |
(d) |
如任何活动涉及展示或使用或升起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举行升旗仪式或奏唱国歌,大球场内所有使用者必须遵从所有适用的法例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国旗及国徽条例》(文件A401) 、《区旗及区徽条例》(文件A602)及《国歌条例》(文件A405)的规定。 |
(e) |
不得作任何未获认可的商业或其他的广告宣传,亦不得于旗帜、横额、衣物、运动服或配饰上,或概括而言,在观众、运动员或其他入场人士所穿戴或使用的任何对象或器材上,展示任何政治、种族主义或挑衅性宣传。然而,如作为识别有关物品或器材生产商的标记而并非处于当眼位置以作宣传用途者,则此项规定并不适用。 |
(f) |
所展示的旗帜、海报、彩旗和横额,不得令其他观众的整体视线受阻。如大球场管方认为任何形式的旗帜、海报、彩旗、横额或其他展览方式对观众视线构成或可能构成阻碍,或可能对其他观众构成危险,则场馆管方保留移除有关物品的权利。 |
(g) |
垃圾必须弃置于垃圾箱内。 |
(h) |
如拾获财物,须交给大球场职员、保安人员、官方人员或警方。所有在当天活动完成而大球场关闭后未领回的财物将交由警方处理。 |
(i) |
如有人失踪或遗失财物,应向大球场职员、保安人员、官方人员或警方报告。 |
(j) |
除获授权外,不得录音、摄影或录像。为免可能打扰在比赛场地的运动员,观众席内严禁使用闪光灯摄影。 |
(k) |
如没有对其他观众造成不适当的不便,亦不对活动或大球场管方造成干扰,可正常使用手提电话及通讯装置。 |
(l) |
大球场内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
|
(i) 以任何方式干扰由租用人安排的运动员或官方人员; |
|
(ii) 未获授权而进入受制区域; |
|
(iii) 售卖或派发未获认可的商品、衣物、配饰或其他物品,或未经许可转售入场劵; |
|
(iv) 以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抗议行为,表达或利用其他方式宣传政治、宗教或种族主义信息,派发未获认可的印刷品或参与收集签名活动; |
|
(v) 吸烟,在指定吸烟区例外; |
|
(vi) 在建筑物、设施或道路上书写、绘画或涂鸦; |
|
(vii) 在观众席座位上站立,视乎上文第4(c)段的情况; |
|
(viii) 携带任何塑料,玻璃,金属瓶或容器,以及瓶装或罐装饮料和食物(婴儿食品,药物及少量自用的食物及饮料,以及盛载有关食物及饮料的容器除外); |
|
(ix) 使用雨伞以致构成危险及或不必要的阻碍,或打扰大球场内的任何人士。在活动进行中或即将开始时,不得在观众席的范围内张开带进大球场内的雨伞,若因现场天气情况,例如天雨或日照,而有确切需要者除外; |
|
(x) 未获授权而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及 |
|
(xi) 投掷物品,使用粗言秽语致令人感到烦扰及不守秩序的行为。 |
|
|
(5) |
禁止带入大球场的物品 |
|
进入大球场的人士未经许可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
(a) |
任何内容带有歧视、政治成分或与上文第4(e)及(f)段所述活动有关的旗帜、横幅、彩旗、海报、传单、宣传单张及/或其他促销、宣传物品和展示品; |
(b) |
任何可用作武器或可能危害健康的物品、对象或物质,例如压缩气体或喷剂容器、以及酸性、易燃、可燃或染色物质; |
(c) |
烟花、照明弹、粉尘、烟幕弹或其他任何类型的烟火物品,包括点燃装置; |
(d) |
机械或非机械性操作的发声工具,例如扩音器、气压号角、哨子、鼓、锣、乐器及设有扬声器的收音机; |
(e) |
任何可对他人构成危险的玻璃制品或易碎的容器; |
(f) |
动物(引路犬除外); |
(g) |
激光棒; |
(h) |
不符合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OFCA)技术规格的无线电通讯器材; |
(i) |
属种族主义、排外主义、慈善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物品或可能引致背离举办有关体育活动原意、危及公共安全、阻碍其他观众的视线、或有损活动的声誉的物品; |
(j) |
任何遥控飞行设备或玩具,如:模型直升机,无人驾驶飞机;和 |
(k) |
任何可能构成违反体育场规例(第132BY章)、或由大球场按运作需要订立的规例和规定、或在香港生效的所有法例及规例,或在国际足协管辖的情况下举行足球比赛时,国际足协体育场安全和保安规定的物品。 |
|
|
(6) |
责任 |
|
所有进入大球场和逗留在大球场内的人士均须自行承担风险。该些人士均被警告,除非得到大球场职员、保安人员、官方人员或警方指示,在活动前、进行期间及完成后,均不得进入草地及禁区范围。违反条件者可能在大球场管方经理的命令下被逐离大球场。对于任何伤害或死亡,政府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包括大球场管理人员)无须承担责任,除非该等伤害或死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在雇用期间疏忽所致。 |
|
|
(7) |
违反规则 |
|
故意违反大球场规则行事者,可能会被逐出大球场。如其行为构成罪行,可能会被警方拘捕。 |
|
|
(8) |
诠释 |
|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所授权人员,可全权诠释本大球场规则内文所用的任何语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