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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場地/表演場地舉行娛樂活動的噪音管制指引

 
(1) 租用人須遵守下列規定,以減低活動發出的噪音。
(2) 這類活動發出的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13條管制。租用人須確保在最接近而又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例如住宅、學校、醫院和酒店等),從距離其外牆正面1米處量度,活動的噪音(以15分鐘等效連續聲級計算)在日間和晚上,即上午7時至晚上11時,不應高於當時的背景雜音超過10分貝(A)。至於在夜間,即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活動的噪音不應在鄰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聽見。為確保上述規定得以遵守,該項活動包括排練、準備和清理場地等工作不得在夜間進行。此外,租用人又須在鄰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監測噪音,以便控制擴音器的音量。
(3) 此外,租用人應採取下列措施以減輕噪音對鄰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影響:
  (a) 舞台應背向場地附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b) 使用一組小功率揚聲器代替數個大功率揚聲器;
  (c) 使用定向揚聲器,安裝位置應背向附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以及
  (d) 設立及宣傳投訴熱線,以便在噪音太大時,住在附近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居民可提出投訴,讓主辦機構採取適當行動減低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