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租資助計劃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牛池灣文娛中心場租資助計劃
A. 資助準則
- 必須以團體名義申請,並已根據法例成立。
- 在申請團體的章程中必須明文規定,若團體解散,其成員不得分享其利潤或資產。
- 合辦節目的團體,亦須符合上列第(1)及第(2)項準則。
- 除排演外,有關活動須公開讓公眾人士入場。
- (a) 活動如在表演場地舉行,應以推廣表演藝術為目的。
(b) 在演講或展覽場地舉行的文化、科學、文學、或視覺藝術活動,均可獲得資助。
B. 資助方式
- 基本場租折扣優惠如下:
(a) 訂租大型場地可獲三五折優惠;
(b) 訂租小型場地可獲五折優惠。
- 雜項服務和設備的收費,則沒有折扣優惠。
C. 申請程序
- (a) 按社團條例發出的註冊證書或社團成立通知;或
(b) 按公司條例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c)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公共性質的信託團體的證書;及
- 一份申請團體的章程或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並須由主席及另一名幹事正式簽署,以示真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