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各项规定方可享用特惠场租:
 (1)  申请人须为:
(a)    获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支持的真正非牟利地区团体;或
(b)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牟利团体:
         (i)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或
         (ii)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或
         (iii)    根据法规成立;或
         (iv)    注册的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就特惠场租之申请,须于活动举行首日的12个月前取得非牟利团体的身份。申请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必须订明,团体一旦解散,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或资产。 
 (2) 若与不符合上文第(1)项规定的团体合办活动,申请人不可享用特惠场租。
 (3) 除与公开表演节目有关的彩排外,活动须公开让公众人士入场。
 (4) 活动如在表演场地举行,应以推广表演艺术为目的。表演艺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电影及各类舞台表演。在演讲或展览场地举行的文化、科学、文学或视觉艺术活动,均可获享用特惠场租。视觉艺术包括绘画、书法、摄影、雕塑、版画、陶瓷、花艺及放映电影。
 (5) 特惠场租不适用于场地正常租用时间 (剧院为上午9时至晚上11时;文娱厅举行展览为上午9时至晚上8时,文娱厅举行演出及其他活动为上午9时至晚上11时;演讲室、舞蹈练习室、美术室及音乐练习室为上午9时至晚上10时)以外的时段,亦不适用于杂项收费。
 (6) 若订租申请符合特惠场租的规定,申请人为非牟利艺术团体,并已在会章列明以推广艺术为宗旨,在适用情况下,「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可减免65%。
 (7) 合资格享用特惠场租的申请人若举办慈善筹款活动,可选择获豁免「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全数缴付基本场租的标准收费。此等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受惠慈善机构签发的确认书。该机构必须为注册的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