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团体和拟举办的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团体
(i) | 申请团体必须能够出示文件,证明确属非牟利地区文化艺术团体,而推广文化艺术是其成立的宗旨之一,并已在区内成立至少一年,活跃于区内,以及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 |
(ii) | 如申请团体在署方的活动记录欠佳,署方将不会在发生该记录欠佳事件后的一年内,考虑该团体的场地赞助申请。 (注:如有需要,署方可就申请团体的申请资格,向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等有关部门查询,以便考虑。) |
2. 活动
(i) | 拟举办的活动必须为文化艺术活动,其目标和性质必须直接与在区内推动表演、视觉或文学艺术有关。 |
(ii) | 有关活动必须公开让市民参加。 |
(iii) | 如有关活动除申请团体的成员外,还有其他艺人或其他团体人士参与,则非属申请团体人士参与的活动,不得超过全部活动内容的一半。 |
(iv) | 如申请团体与其他团体合办有关活动,合办团体必须同为该区的非牟利文化艺术团体,并须出示文件证明有关身分。 |
(v) | 拟举办的活动/训练班的规模,必须与申请团体以往所举办的活动相若,参加人数也必须达到署方可接受的数目。 |
(vi) | 申请团体拟举办的训练班如获场地赞助,训练班的学费必须较其自费租用场地举办同类型训练班的学费为低,而训练班每节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
3. 财务
(i) | 申请团体递交申请时必须一併递交活动的财政预算。署方在审议申请时,会考虑该活动的收入和开支是否合理。有关活动的财政预算必须没有盈余。 |
(ii) | 申请团体必须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经其主席与秘书/司库签署的收支报告。如有关活动的收支报告结算出现盈余,有关活动将不符合场地赞助的申请资格,申请团体必须按现行署方的场地租用条款、场租收费表以及城市售票网使用条款,缴付全数场地租金及适用之城市售票网服务费用。 |
1. | 申请团体必须将填妥的表格,连同证明文件(例如社团注册证明书、会章、税务局豁免缴税的证明文件等)、财政预算和过往举办活动的资料,交回下列有关的办事处。申请表格必须由申请团体的主席/会长签署。 |
2. | 申请团体必须于拟举办活动的日期或首个月份前至少四个月,尽早提交申请。署方将按普通订租/后期订租程序处理有关场地赞助的申请。 |
3. | 申请团体可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为拟举办的不同类型活动申请场地赞助。如申请团体拟在同一财政年度的十二个月内举办同类型活动,有关场地赞助的申请则不得多于两次;而署方只会在收到申请团体的首次活动财政报告后,才会考虑另一次活动的申请。 |
1. | 获赞助的团体必须在取得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同意后,才可接受其他来源的赞助或捐赠。一般而言,可考虑接纳商业赞助或内容高雅的广告,但不得接纳烟草商的赞助,也不得接受由酒商赞助以儿童或青少年为对象的活动。 |
2. | 凡与筹办活动有关的索偿、要求和债务问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