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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項活動收費已刊載於本指引的活動收費表。有關收費適用於在該學年舉辦的活動。活動收費將以每項活動或課程計算,特殊學校可獲半價優惠。活動收費會不時修訂,學校須留意康文署公布的最新收費。如預繳的費用低於最新收費,有關學校須補交有關差額。 | ||||
2. | 各項活動報名及繳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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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學校如於遞交報名表格後兩周仍未收到「繳費通知書」或「未獲安排/取消活動通知書」,有關學校應致電2601 7602向康文署查詢。 | ||||
4. | 若體育總會/康文署未能安排活動,學校所提交的支票將原票退還。 | ||||
5. | 如康文署及體育總會已因應學校申請為「運動示範」、「簡易運動計劃」及「外展教練計劃」下的活動安排教練,惟學校在開始前要求取消有關活動,則有關總會將從每項課程的已繳活動費中扣除行政費用(請參閱各項活動章程),而餘額將由總會直接退還學校。 | ||||
6. | 若學校在運動示範當日臨時取消活動,將不獲安排改期或補課,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 ||||
7. | 凡成功安排的活動,康文署會向參加學校發出「確認活動通知書」,學校須核對當中列明的活動詳情。有關體育總會其後會郵寄正式收據予負責老師。如負責老師與獲委派的教練或籌辦該活動的體育總會有潛在利益衝突,例如負責老師與獲委派的教練有親屬關係,則須以載於附錄五的「利益衝突申報書」範本向校長或核准人員申報。有關詳情可參閱第VI項「利益衝突」。 | ||||
8. | 負責老師必須於每節活動/課堂完結後,簽署核實「學員及教練出席表」(出席表)。整個活動/課程完結後,負責老師須隨即核實出席表正本上所有資料並蓋上校印,以確認有關紀錄。學校須保留出席表副本,並把正本交予教練,以便教練交回所屬體育總會跟進。 | ||||
9. | 如有關活動已完成章別測試,學校應保留測試結果副本並將之傳真至康文署,以作存檔。 | ||||
10. | 如欲了解各運動項目的詳情,請參閱有關的活動章程。如計劃有新增項目及最新資訊,康文署會將資料上載於康文署「學校體育推廣計劃」網頁(http://www.lcsd.gov.hk/tc/ssp/index.html)。如資料有不相符之處,概以網上版本為準。若有查詢,可致電康文署學校體育推廣小組(電話:2601 7602)或經電郵(enquiryssp@lcsd.gov.hk)與康文署職員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