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文化藝術活動場地贊助

為了提供更完善的文化設施及服務,西灣河文娛中心由2022年4月1日起暫時關閉以進行翻新及改善工程,並預計於2025年第一季以全新面貌再為大家提供專業的服務,期間將暫停處理地區文化藝術活動場地贊助的申請。

 

申請資格

申請團體和擬舉辦的活動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團體

(i) 申請團體必須能夠出示文件,證明確屬非牟利地區文化藝術團體,而推廣文化藝術是其成立的宗旨之一,並已在區內成立至少一年,活躍於區內,以及具有良好的組織能力。
(ii) 如申請團體在署方的活動記錄欠佳,署方將不會在發生該記錄欠佳事件後的一年內,考慮該團體的場地贊助申請。 (註:如有需要,署方可就申請團體的申請資格,向政府民政事務總署等有關部門查詢,以便考慮。)

2. 活動

(i) 擬舉辦的活動必須為文化藝術活動,其目標和性質必須直接與在區內推動表演、視覺或文學藝術有關。
(ii) 有關活動必須公開讓市民參加。
(iii) 如有關活動除申請團體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藝人或其他團體人士參與,則非屬申請團體人士參與的活動,不得超過全部活動內容的一半。
(iv) 如申請團體與其他團體合辦有關活動,合辦團體必須同為該區的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並須出示文件證明有關身分。
(v) 擬舉辦的活動/訓練班的規模,必須與申請團體以往所舉辦的活動相若,參加人數也必須達到署方可接受的數目。
(vi) 申請團體擬舉辦的訓練班如獲場地贊助,訓練班的學費必須較其自費租用場地舉辦同類型訓練班的學費為低,而訓練班每節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

3. 財務

(i) 申請團體遞交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活動的財政預算。署方在審議申請時,會考慮該活動的收入和開支是否合理。有關活動的財政預算必須沒有盈餘。
(ii) 申請團體必須在活動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提交經其主席與秘書/司庫簽署的收支報告。如有關活動的收支報告結算出現盈餘,有關活動將不符合場地贊助的申請資格,申請團體必須按現行署方的場地租用條款、場租收費表以及城市售票網使用條款,繳付全數場地租金及適用之城市售票網服務費用。

申請方法

1. 申請團體必須將填妥的表格,連同證明文件(例如社團註冊證明書、會章、稅務局豁免繳稅的證明文件等)、財政預算和過往舉辦活動的資料,交回下列有關的辦事處。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團體的主席/會長簽署。
2. 申請團體必須於擬舉辦活動的日期或首個月份前至少四個月,盡早提交申請。署方將按普通訂租/後期訂租程序處理有關場地贊助的申請。
3. 申請團體可在同一財政年度內,為擬舉辦的不同類型活動申請場地贊助。如申請團體擬在同一財政年度的十二個月內舉辦同類型活動,有關場地贊助的申請則不得多於兩次;而署方只會在收到申請團體的首次活動財政報告後,才會考慮另一次活動的申請。

資助條件

1. 獲贊助的團體必須在取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同意後,才可接受其他來源的贊助或捐贈。一般而言,可考慮接納商業贊助或內容高雅的廣告,但不得接納煙草商的贊助,也不得接受由酒商贊助以兒童或青少年為對象的活動。
2. 凡與籌辦活動有關的索償、要求和債務問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