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特惠場租計劃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各項規定方可享用特惠場租:

1. 申請人須為:
  (a) 獲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支持的真正非牟利地區團體;或
  (b)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牟利團體:
     (i) 根據《社團條例》註冊;或
(ii)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或
(iii) 根據法規成立;或
(iv) 註冊的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就特惠場租之申請,須於活動舉行首日的12個月前取得非牟利團體的身份。申請人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必須訂明,團體一旦解散,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
2. 若與不符合上文第(1)項規定的團體合辦活動,申請人不可享用特惠場租。
3. 除與公開演出有關的彩排外,活動須公開讓公眾人士入場。
4. 活動如在表演場地舉行,應以推廣表演藝術為目的。表演藝術包括舞蹈、音樂、戲劇、電影及各類舞台表演。在演講或展覽場地舉行的文化、科學、文學或視覺藝術活動,均可獲享用特惠場租。視覺藝術包括繪畫、書法、攝影、雕塑、版畫、陶瓷、花藝及放映電影。
5. 特惠場租不適用於場地正常租用時間(劇院為上午9時至晚上11時;活動室為上午9時至晚上10時)以外的時段,亦不適用於所有雜項收費。
6. 若訂租申請符合特惠場租的規定,申請人為非牟利藝術團體,並已在會章列明以推廣藝術為宗旨,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可減免65%。
7. 合資格享用特惠場租的申請人若舉辦慈善籌款活動,可選擇獲豁免「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全數繳付基本場租的標準收費。此等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提供受惠慈善機構簽發的確認書。該機構必須為註冊的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