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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康體設施的預訂程序

康文署旨在在社區推廣「普及體育」文化和提供多元化的康體設施,以鼓勵市民參與體育活動,並讓符合資格的團體優先預訂康體設施以舉辦比賽、訓練或其他康樂活動。為了給予符合資格的團體合理時間籌劃和舉辦比賽及訓練,有關團體可在符合本指引所述的條件下優先預訂康體設施。

團體預訂

獲優先預訂場地資格的團體

學校
學校可優先預訂下一學年(即每年9月至翌年7月中)的段節。這項安排只適用於一般上課時間內的段節,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時至下午6時及星期六上午7時至下午1時。
 
在用場前12個月預訂
下列機構(非按優先次序排列)推廣或主辦的本地國際賽事、錦標賽、聯賽和訓練活動,最多可在用場前12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a)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b) 香港殘疾人奧委會

(c) 體育總會

(d) 社區體育會

(e) 地區體育會

(f)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g) 新界區體育協會;以及

(h) 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或區議會支持的活動

   
在用場前6個月預訂
下列機構(按優先次序排列)推廣及主辦的聯賽、訓練或任何其他一般的康體活動,最早可在用場前6個月預訂體育館主場和活動室的非繁忙時間內時段段節,以及壁球場(只限作壁球活動)和健身室的任何段節:
(a) 接受社會福利署津貼撥款的非政府機構和在稅務局註冊的慈善團體。

(b) 體育總會的屬會;而屬會須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

(c) 籌辦部門活動/公眾活動的政府部門(包括營運基金部門)和公營/法定組織;以及

(d)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並獲發公司註冊證書或根據《社團條例》註冊並獲發社團註冊證明書的正式協會和法團(包括政府的員工聯誼會/職工會)和區議員辦事處。

由上文(a)至(d)項所述類別的機構主辦並獲區議會資助的社區參與活動,最早可在用場前6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在用場前3個月預訂
由 (i)學校於非上課時間和 (ii)屬上文(a)至(d)項所述類別的機構(按優先次序排列)推廣及主辦的錦標賽、聯賽和訓練活動,可在用場前3個月預訂康體設施。

限額

團體預訂一般須遵從下列條件:

(a) 繁忙時段*,供團體預訂的時數只可佔每月繁忙時段總時數最多三分之一(不包括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和康文署主辦的活動或獲康文署資助的活動;如包括這些活動,則不得超過每月繁忙時段總時數的一半),而每個場地的團體預訂設施數目,在任何時間都不得超過該項設施總數的一半(不適用於該項設施總數只得一個的場地) ;以及

(b) 非繁忙時段*內,團體預訂的設施數目,不得超過該類設施總數的三分之二。

  *繁忙和非繁忙時段所指的時間以康文署當時所定為準。有關定義可視乎需要修訂。
 

團體預訂的預訂程序

申請人須填妥特定的申請表(可於此處下載,表格編號LCS 189),按下述預訂設施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把團體預訂康體設施的申請表送達有關場地。有關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優先次序處理。如就同一段節收到超過一份申請,而申請人的優先次序相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分配段節。

學校
學校須於每年的6月首個工作天或之前預訂下一學年上課時間內的設施段節。學校預訂程序則載於https://www.lcsd.gov.hk/specials/facility/documents.htm
 
在用場前12個月預訂
預訂申請最早可於用場前12個曆月(但不少於4個月)提出(例如:預訂2024年9月的節數,須於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2024年4月30日後才遞交的逾期申請,將與其他可於用場前3個曆月預訂設施的團體的申請一同處理)。
 
在用場前6/3個月預訂
預訂申請可於6/3個曆月前提出(例如:如在3個月前預訂2024年9月的節數,便須於2024年5月1日至31日期間把申請送達有關訂場處)。


註:
團體在上述申請限期後如欲申請不足3個月前預訂的節數,可向各有關訂場處查詢是否仍有可供團體優先預訂的配額。

租用費

使用康文署轄下康體設施均須預先繳付規定的租用費。

取消預訂

除非實屬必要,而租用團體又提出有力和充分的理由,否則團體預訂的租用人不得取消已確認的預訂。如要取消預訂,必須在用場日期前最少20天以書面通知有關的場地。

一般使用條件

所有康文署轄下康體設施的使用者均須遵守「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這「使用條件」已於各康體場地張貼。

優先使用者違反使用條件

如任何優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租訂程序所載的使用條件中的任何規定或康文署的建議以令康文署完全滿意,場地主管人員有權取消已確認的預訂及即時終止申請人使用該設施,或無須作出任何通知而取消已確認的預訂,或即時終止申請人使用該設施。在此等情況下,申請人須即時把設施騰空。優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繳付的任何費用可能不獲發還,康文署有權就署方因該違規事項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從優先使用者已繳付的費用中扣取所涉及的款項或向其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