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康樂設施使用條件

(一)租用人必須是所預訂康樂設施的使用者之一。使用設施前,租用人必須在「SmartPLAY康體通」智能自助服務站或自助簽場機使用香港身份證(正本)登記使用設施。非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及在「SmartPLAY康體通」帳戶資料中未經驗證相關使用資歷的租用人,須在櫃檯出示認可身份證明文件的正本和認可資歷/資格證明(如有需要),以供查核和登記。
(二)所有康樂設施只可用作其指定用途。
(三)如租用人於預訂段節開始10分鐘後仍未取場,該設施會即場供其他人士以先到先得方式使用,但只限用作與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如原租用人其後到場,使用者須即時交還設施。所有空置設施會於每節開始後接受輪候使用。
(四)租用人如無法取場,應盡早取消已租訂的設施。租用人最遲須於預訂段節開始前一天在「SmartPLAY康體通」預訂系統內(可透過互聯網預訂服務(smartplay.lcsd.gov.hk )/流動應用程式/智能自助服務站)取消設施預訂。"如租用人不取場而沒有按規定取消預訂,將當作不取場/不在場使用設施一次;租用人在60天內累積兩次違規紀錄,會被禁止預訂康文署的康體設施90天。
(五)如租用人在60天內兩度在沒有取消預訂的情況下不取場,其預訂康體設施資格(包括預訂場地及即場租用)會在第二次不取場當日起計兩天後暫停,為期90天。
(六)為善用資源和保障使用者安全,租用人必須確保用場人數及/或使用者的資格符合有關要求,否則康文署有權將已預訂的康樂設施即場分配給其他人士使用。候補人士只限將場地用作與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
  • 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活動室/舞蹈室/遊戲室
    租用人必須與最少1人同時使用該設施。
  • 面積100平方米或以上的活動室/舞蹈室/遊戲室
    租用人必須與最少3人同時使用該設施。
  • 室內籃球場/投球場/排球場
    租用人必須與最少7人同時使用該設施。
  • 健身室設施
    租用人必須已登記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
  • 運動攀登牆
    租用人及其所有同伴均必須持有並出示由有關體育總會簽發的有效認可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如其同伴未持有相關證書,必須由至少兩人陪同,其中一人須持有有效的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另一人則必須持有有關體育總會所簽發的有效教練證。
  • 水上活動中心艇隻
    租用人取艇時,須出示所持有的相關活動資格證明(創興水上活動中心的水上單車、舢舨和彩艇除外)。未滿14歲的使用者必須在家長/監護人或獲家長/監護人授權者陪同下使用艇隻進行水上活動,而該等陪同人士亦須持有相關活動資格。
  • 射箭場
    租用人必須結伴使用設施,同行者不得少與9人,亦不得多於21人,其中須包括最少1名具備認可資格的教練在場指導。射箭教練須持有相關體育總會簽發的有效認可一級或以上射箭教練證書。租用人取場時,同行教練必須出示所持有的相關教練資格證明文件。所有使用者均須自備器材及安全裝備。
(七)除非另有聲明,否則所有康樂設施的使用者均須遵守康文署現行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
(八)如康樂設施受到惡劣天氣或場地運作影響而未能供租用人使用,恕不安排補場。
(九)團體預訂康樂設施的程序維持不變,並須如常繳付場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