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安排
(II)小型设施:演奏厅/会议室
(A) 普通订租
(B) 逾期订租
(C) 特别订租
(D) 证明文件
(A) 普通订租
- 「普通订租」于每年的一月及七月接受申请,由香港大会堂分两期集中处理,详情如下︰
申请表格需于下述月份内交回 |
拟订租日期 |
1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7月 |
翌年1月至6月 |
(B) 逾期订租
- 在截止日期后递交的申请一律视为「逾期订租」,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
- 递交逾期订租申请时间表︰
开始接受申请的月份 |
订租档期 |
5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11月 |
翌年1月至6月 |
- 凡在订租日期前14天内才接获的订租申请,只会按运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虑。
(C) 特别订租
- 凡有特别原因须预早筹划的活动(例如:由着名访港艺人演出的文化节目)可申请「特别订租」。「特别订租」于租用月份前13至24个月内接受申请。
-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香港大会堂订租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香港大会堂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D) 证明文件
- 凡申请租用香港大会堂场地的团体,须把下列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併递交:
|
(i) |
商业登记证;或 |
|
(ii) |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
|
(iii) |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
|
(iv) |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 |
|
(v) |
注册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的注册证书;或 |
|
(vi) |
按《教育条例》(第279章)发出的学校注册证明书或法团证明书 |
- 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交回申请表格时,需亲身出示他们的身分证/护照作核对资料用途。如经别人或以邮寄/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则需连同申请人的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併交回。
-
订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