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预订程序适用于预订康乐场地举行婚礼的申请,有关场地为六个位于指定公园及沙滩内的婚礼专用区。
六个适合举行婚礼的特定康乐场地,会在职员当值时间内开放予市民使用。准新人可选择于开放时间内任何时段,在以下其中一个场地的婚礼专用区举行婚礼:
场地名称 | 开放予举行婚礼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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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东区鲤鱼门公园礼堂 | 上午9时至晚上10时 |
(b) | 南区浅水湾泳滩临海凉亭、毗连小花园及邻近部分滩面 | 上午9时30分至下午5时 |
(c) | 九龙城区九龙仔公园洋紫荆园 |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
(d) | 九龙城区九龙寨城公园六艺臺及竹桐轩 |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
(e) | 大埔区大埔海滨公园露天剧场及草坪 | 上午7时至晚上11时 |
(f) | 西贡区西贡海滨公园平台 | 上午8时至下午6时 |
婚礼场地的申请人须为准新娘或准新郎。
准新娘/准新郎最早可于拟结婚日期12个月前递交申请表。例如:婚礼拟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举行,预订场地的申请表可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间送达有关办事处。申请表送达办事处的日期将视为办事处收到申请表的日期。(如邮寄申请表,请于信封面注明「预订康乐场地举行婚礼」)如同一场地和时段收到超过一份预订申请,有关场地会以公开抽籤方式分配。抽籤会在下一个月十号或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天进行。有关办事处会于七个工作天内把抽籤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中籤的申请人须于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天内携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到有关办事处缴付费用,并签妥及交回承诺书。如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缴付有关费用,须连同签妥的承诺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寄往有关办事处。申请人亦可于每月最后一日或该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天,到有关的分区办事处申请未来12个月内未被预订的场地或时段。申请人须于拟结婚日期前至少两个月递交申请表(例如:婚礼拟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举行,预订场地的申请表最迟须于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送达有关办事处)。
申请表上所申请的日期须为举行婚礼当日,并须由婚姻监礼人在场主持婚礼。关于预订康乐场地举行婚礼所须注意的事项,请参阅附件一。
申请人可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网页下载或到相关的分区康乐事务办事处和鲤鱼门公园索取申请表,填妥后亲身递交、邮寄、传真或电邮申请表至所属的分区康乐事务办事处或鲤鱼门公园。
场地 | 办事处地址 | 传真号码 | 电邮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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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鲤鱼门公园 | 香港柴湾 柴湾道75号 鲤鱼门公园 | 2568 8304 | lymp@lcsd.gov.hk |
(b) | 浅水湾泳滩 | 香港香港仔大道203号 香港仔市政大厦4樓 南区康樂事务办事处 | 2552 8370 | sdo@lcsd.gov.hk |
(c) | 九龙仔公园 | 九龍马头围道165号 土瓜湾政府合署10樓 九龍城区康樂事务办事处 | 2794 0157 | kcdo@lcsd.gov.hk |
(d) | 九龙寨城公园 | 2713 6690 | kcdo@lcsd.gov.hk | |
(e) | 大埔海滨公园 | 大埔乡事会街8号 大埔综合大樓3樓 大埔区康樂事务办事处 | 2651 0315 | tpdo@lcsd.gov.hk |
(f) | 西贡海滨公园 | 将军澳培成路38号 西贡将军澳政府综合大樓9樓 西贡区康樂事务办事处 | 2194 4241 | skdo@lcsd.gov.hk |
各场地的租用费如下:
场地 | 首四小时(港币) | 随后每小时 (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港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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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水湾泳滩、九龙仔公园、九龙寨城公园、大埔海滨公园、西贡海滨公园 | 3,490 | 290 |
鲤鱼门公园礼堂 | 3,670 | 380 |
费用一经缴付,准新人的姓名不得更改。由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表格编号:MR12(S))的副本,须于用场前一个月递交,以证明准新人的结婚日期。如在限期前仍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则须递交政府就「拟结婚通知书」的存档及展示收取费用后发出的正式收据的副本,或经婚姻登记处职员签收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表格的副本,作为临时证明。「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不得迟于用场日期递交。
如查询所申请场地的详细资料和预订情况,可联络有关分区康乐事务办事处和鲤鱼门公园。
场地 | 查询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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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鲤鱼门公园 | 2568 7455 |
(b) | 浅水湾泳滩 | 2555 9021 |
(c) | 九龙仔公园 | 2336 7878 |
(d) | 九龙寨城公园 | 2760 4408 |
(e) | 大埔海滨公园 | 2667 5489 |
(f) | 西贡海滨公园 | 2791 3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