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支持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参与表演、视觉和文学艺术等文化艺术创作活动。属元朗区的非牟利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在成功租用元朗剧院的设施举办为地区推动文化艺术用途的公开活动后,如符合资格,可申请场地赞助,豁免场租及售票服务费用。申请资格申请团体和拟举办的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团体(i)申请团体必须能够出示文件,证明确属非牟利地区文化艺术团体,而推广文化艺术是其成立的宗旨之一,并已在区内成立至少一年,活跃于区内,以及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ii)如申请团体在署方的活动记录欠佳,署方将不会在发生该记录欠佳事件后的一年内,考虑该团体的场地赞助申请。 (注:如有需要,署方可就申请团体的申请资格,向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等有关部门查询,以便考虑。) 活动(i) 拟举办的活动必须为文化艺术活动,其目标和性质必须直接与在区内推动表演、视觉或文学艺术有关。(ii) 有关活动必须公开让市民参加。 (iii) 如有关活动除申请团体的成员外,还有其他艺人或其他团体人士参与,则非属申请团体人士参与的活动,不得超过全部活动内容的一半。 (iv) 如申请团体与其他团体合办有关活动,合办团体必须同为该区的非牟利文化艺术团体,并须出示文件证明有关身分。 (v) 拟举办的活动╱训练班的规模,必须与申请团体以往所举办的活动相若,参加人数也必须达到署方可接受的数目。 (vi) 申请团体拟举办的训练班如获场地赞助,训练班的学费必须较其自费租用场地举办同类型训练班的学费为低,而训练班每节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财务(i)申请团体递交申请时必须一併递交活动的财政预算。署方在审议申请时,会考虑该活动的收入和开支是否合理。有关活动的财政预算必须没有盈余。(ii)申请团体必须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经其主席与秘书╱司库签署的收支报告。如有关活动的收支报告结算出现盈余,有关活动将不符合场地赞助的申请资格,申请团体必须按现行署方的场地租用条款、场租收费表以及城市售票网使用条款,缴付全数场地租金及适用之城市售票网服务费用。 申请方法(i)申请团体必须将填妥的表格,连同证明文件(例如社团注册证明书、会章、税务局豁免缴税的证明文件等)、财政预算和过往举办活动的资料,交回下列办事处。申请表格必须由申请团体的主席╱会长签署。(ii)申请团体必须于成功租用场地设施举办活动的日期或首个月份前至少四个月,尽早提交申请。 (iii)申请团体可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为拟举办的不同类型活动申请场地赞助。如申请团体拟在同一财政年度的十二个月内举办同类型活动,有关场地赞助的申请则不得多于两次;而署方只会在收到申请团体的首次活动财政报告后,才会考虑另一次活动的申请。 资助条件获赞助的团体必须:在取得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同意后,才可接受其他来源的赞助或捐赠。一般而言,可考虑接纳商业赞助或内容高雅的广告,但不得接纳烟草商的赞助,也不得接受由酒商赞助以儿童或青少年为对象的活动。 凡与筹办活动有关的索偿、要求和债务问题,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查询或索取申请表格屯门及元朗区屯门屯喜路3号 屯门大会堂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表演场地办事处(新界西) 查询电话:2450 7049 传真号码:2451 6335 电邮:ylt@lcs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