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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賽者須於大會編定的首項比賽開賽前15分鐘向工作人員報到。報到時,須出示以下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姓名。如參賽者未能提供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又或有關文件的資料與報名表格所報者不符,將一律不得出賽。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而參賽者所繳報名費用亦不獲退還,不得異議。 非香港居民 註:香港學界聯會運動員註冊證、體育總會或體育機構的球員證,恕不接納。 |
(2) | 參賽者須按大會編定的各項比賽時間到達比賽場地,並向大會幹事報到,凡逾規定比賽時間五分鐘未能報到者,均作自動棄權論。 |
(3) | 參賽者須遵守屯門高爾夫球中心發球練習場及練習草坪的使用守則。 |
(4) | 作賽期間,參賽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各項賽事。 |
(5) | 參賽者一經進入比賽場地後,將不得接受其他人士給予的指導,即任何影響參賽者判斷的提示,例如﹕選用球桿、目標線對齊或擊球方法等提示。 |
(6) | 非參賽者不得進入比賽範圍,以免對參賽者造成滋擾。 |
(7) | 作賽期間,所有人士均須保持安靜。 |
(8) | 就A項「目標距離賽」而言,參賽者可選用大會提供的塑膠球梯 (Rubber Tee)發球。 |
(9) | 參賽者在A項「目標距離賽」和B項「長距離推桿賽」中,可試發球一次,才正式作賽。 |
(10) | 如參賽者準備揮桿前,球桿意外移動預備球,該球即視作「比賽球」。參賽者作賽時如打「空桿」(air-shot),該球亦視作「比賽球」。 |
(11) | 除本章程明文規定者外,其他賽規一律與「蘇格蘭聖安德魯斯皇家古代高爾夫球俱樂部」及「美國高爾夫球協會」的現行比賽規則看齊。 |
(12) | 大會不設上訴機制,賽果以裁判的當場判決為準。 |
(13) | 如參賽者違反規則或有不良行為而影響賽事,大會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所繳費用將不獲發還,其所得成績亦一律作廢。 |
(14) | 參賽者須負責個人財物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