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
(B) 訂租優惠計劃
(C) 為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特惠場租計劃
(D) 雜項服務
「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是指下文指明的實際應繳場租(不包括場租收費表II所列雜項收費)與基本場租兩者之間可能出現的差額。 | |||
(1) | 場租收費表Ⅰ(A)項所列收費項目註有*號者,只屬音樂廳、大劇院和劇場舉行活動的基本場租。租用人實際應繳場租為指定的基本場租,或每場活動門票總收入的20%,以較高者為準。租用音樂廳演奏管風琴的實際應繳場租為指定基本場租,或每場活動門票總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準。 下調以演出門票收入計算場租的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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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方便計算,每場活動派出贈券的數目若不超過座位總數的5%,不會計入門票總收入。超額派發的贈券則視作售出的門票,按經理核准的價目表中最高票價計算。 | ||
(3) | 場租收費表Ⅰ(B)項所列收費項目註有*號者,只屬展覽館活動的基本場租。租用人如在展覽中銷售展品或收取入場費,實際應繳的每日場租為基本場租的兩倍。 | ||
(4) | 場租收費表Ⅰ(E)項所列收費項目註有*號者,只屬露天廣場活動的基本場租。租用人實際應付場租為指定的基本場租,或每日總銷售收入的10%,以較高者為準。 |
凡因為演出場數眾多而須長期租用,又或平日晚上租用文化中心3個大型場地(音樂廳、大劇院、劇場)作演出以外用途,或租用展覽館作長期展覽,均可獲優惠。 | |||
(1) | 凡連續演出的節目,(i)音樂廳由第二場起計,(ii)大劇院由第四場起計,(iii)劇場由第六場起計,「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由20%減為12.5%。 | ||
(2) | 現凡於平日晚上(即星期一至四,公眾假期除外)租用上述3個場地進行布置、彩排或佔用場地,場租由「演出場租」下調為「彩排場租」。租用人如在星期五至日及公眾假期日間時段租用場地演出,而同日租用晚間時段作演出以外用途,晚間時段只須繳付「彩排場租」。 | ||
(3) | 連續7天租用展覽館,每天基本場租可獲7折優惠。 | ||
(4) | 租用展覽館的申請人如符合資格享用為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特惠場租計劃,可獲豁免按上文表V(A)「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項下第3段所指的收費。 |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各項規定方可享用特惠場租: | |||
(1) | 申請人須為: | ||
(a) | 獲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支持的真正非牟利地區團體;或 | ||
(b) | 符合以下條件的非牟利團體: | ||
(i) |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或 | ||
(ii) | 或 據《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成立;或 | ||
(iii) | 根據法規成立;或 | ||
(iv) | 註冊的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 ||
就特惠場租之申請,須於活動舉行首日的12個月前取得非牟利團體的身份。申請人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必須訂明,團體一旦解散,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 | |||
(2) | 若與不符合上文第(1)項規定的團體合辦節目,申請人不可享用特惠場租。 | ||
(3) | 除與公開演出有關的彩排外,活動須公開讓公眾人士入場。 | ||
(4) | 活動如在表演場地舉行,應以推廣表演藝術為目的。表演藝術包括舞蹈、音樂、戲劇、電影及各類舞台表演。在演講或展覽場地舉行的文化、科學、文學或視覺藝術活動,均可獲享用特惠場租。視覺藝術包括繪畫、書法、攝影、雕塑、版畫、陶瓷、花藝及放映電影。在廣場舉行的活動不得有任何收益,不得收取入場費,亦不可銷售商品或服務。 | ||
(5) | 特惠場租不適用於場地正常租用時間 (音樂廳、大劇院、劇場、大堂展覽場地及廣場為上午9時至晚上11時;展覽館為上午9時至晚上8時;活動室為上午9時至晚上10時)以外的時段,亦不適用於酒會場地、貴賓廳及雜項收費。 | ||
(6) | 若訂租申請符合特惠場租的規定,申請人為非牟利藝術團體,並已在會章列明以推廣藝術為宗旨,在適用情況下,「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可減免65%。 | ||
(7) | 合資格享用特惠場租的申請人若舉辦慈善籌款活動,可選擇獲豁免「根據門票銷量計算的收費」,全數繳付基本場租的標準收費。此等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提供受惠慈善機構簽發的確認書。該機構必須為註冊的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 ||
(8) | 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須一併提交下列文件: | ||
(a) | (i) |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 |
(ii) |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 ||
(iii) | 證明申請人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及 | ||
(b) | 一份申請團體的章程文件(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並須由主席及另一名幹事正式簽署,以示真確。申請人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必須訂明,團體一旦解散,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 | ||
(9) | 申請人須在活動舉行前一個月,遞交所有有關宣傳資料各一份,並在活動舉行當日或之前遞交場刊一份。 | ||
(10) | 申請人能否獲得獲得特惠場租(請參閱香港文化中心場租收費表表 V( C ) ),須視乎申請人是否完全符合為非牟利團體提供的特惠場租計劃準則及遵守租用條款而定。如申請人不遵守這項規定或提供虛假的資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有權索取標準場租,並收回任何欠款。 | ||
(11) | 對於這個計劃的資格準則,以及是否給予特惠場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擁有絕對決定權,任何人均不得異議。 |
場租收費表II 所列服務能否提供,需視乎場地、器材和人手的情況以及經理是否批准而定。 |
(I) | 基本場租 |
(II) | 雜項收費 |
(III) | 外牆宣傳橫額 |
(IV) | 其他 |
(V) | 注意事項 |
下載場租收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