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租安排
(2023年3月1日起生效)
(II)小型設施:演奏廳/會議室
(A) 普通訂租
(B) 逾期訂租
(C) 特別訂租
(D) 證明文件
(A) 普通訂租
- 「普通訂租」於每年的一月及七月接受申請,由香港大會堂分兩期集中處理,詳情如下︰
申請表格需於下述月份內交回 |
擬訂租日期 |
1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7月 |
翌年1月至6月 |
(B) 逾期訂租
- 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逾期訂租」,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
- 遞交逾期訂租申請時間表︰
開始接受申請的月份 |
訂租檔期 |
5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11月 |
翌年1月至6月 |
- 凡在訂租日期前14天內才接獲的訂租申請,只會按運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慮。
(C) 特別訂租
- 凡有特別原因須預早籌劃的活動(例如:由著名訪港藝人演出的文化節目)可申請「特別訂租」。「特別訂租」於租用月份前13至24個月內接受申請。
-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香港大會堂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D) 證明文件
- 凡申請租用香港大會堂場地的團體,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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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商業登記證;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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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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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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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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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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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按《教育條例》(第279章)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 |
- 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如經別人或以郵寄/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護照副本一併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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