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最新情況,二零二零年香港花卉展覽經已取消,以減低社交接觸和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
1. | 二零二零年香港花卉展覽(「花展」)定於2020年3月6日至15日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為期十天。 |
2. | 花展場地在下列日期和時間開放供投得攤位的人士搭建攤位。
售書攤位
「咖啡閣」速食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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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指定的布置日期和時間之內及之前,不得在上述商業攤位營業。 | ||||||||||||||||||||
4. | 投得攤位的人士須投購公眾法律責任保單,並於2020年2月21日或之前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署長」)提交保單副本兩份。 |
5. | 如在許可期開始日期當日或之前(包括攤位搭建期及展覽期)出現無法預料的情況,署長可決定縮短展覽期。如投得攤位的人士因展覽期更改而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署長概不負責。如署長縮短展覽期,投得攤位的人士會獲按比例無息發還競投價款額(特許費用)。 |
6. | 商業攤位的競投將於下列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 |
日期 | 時間 | 競投場地 | 供競投的 商業攤位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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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 (星期三) |
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 (上午競投) |
駱克道體育館 (灣仔軒尼詩道225號 駱克道巿政大廈1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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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時30分至 5時30分 (下午競投)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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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參加上午競投者應在上午9時45分前抵達灣仔軒尼詩道225號駱克道巿政大廈11樓駱克道體育館,參加下午競投者則應於下午2時15分前到達。 |
7. | (a) | 攤位競投將由政府委派的主持競投者(「主持競投者」)於上文第6段指明的日期、時間和競投場地舉行。 | |
(b) | 凡年滿18歲或以上,並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條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均可參與競投一個或以上的攤位。任何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亦可參與競投一個或以上的攤位。 | ||
(c) | 競投人士須先行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登記,並在上文第6段指明的地點簽署出席記錄。登記會在競投當日上午9時30分開始。就登記而提供的個人資料只作拍賣及相關用途。 | ||
如競投人士為公司,公司獲授權代表必須在登記時出示以下文件: | |||
(i) | 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以及 | ||
(ii) | 用以證明該代表獲授權在競投中代表公司行事,並在投得攤位時代表公司簽署特許協議(下文第7(h)段所界定)的授權書。 | ||
(d) | 出價最高並獲主持競投者接受的競投人士會獲配給攤位。競投人士須注意,當主持競投者憑下鎚或其他慣用方式宣布競投完成,有關攤位的競投即告完成。政府保留權利,可在下鎚前收回任何供競投的攤位或修訂攤位准售商品一覽表(特許協議附表2)。凡被禁止參與本次競投的人士/機構,不論成功競投與否,其出價均被視作無效。 | ||
(e) | 即使本公告的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政府保留絕對權利不與任何投得攤位的人士簽訂特許協議,無須交代原因。政府無須承擔投得攤位的人士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或開支。 | ||
(f) | 投得攤位的人士須於競投後即時在場親自以自己的名義(如競投人士為一家公司,則以公司名稱)登記為投得攤位的獲許可人,並以現金或支票(恕不接受期票)繳付每個投得攤位的競投價。如以支票付款,請書明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加劃線指定由銀行轉帳。投得攤位的人士如未能在競投後即時繳付所需費用,會喪失其/其公司的權利,有關攤位將即時再次推出以供競投。 | ||
(g) | 投得攤位的人士如未能悉數繳付競投價,或未有按照本7(f)段的規定付款,或被發現開出空頭支票,政府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不影響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原則下,行使下列任何一種或以上的權利或補救方法: | ||
(i) | 就政府因競投人士失責而蒙受的損害或損失對失責競投人士採取行動; | ||
(ii) | 取消向失責競投人士配給其投得的攤位; | ||
(iii) | 把失責競投人士投得的攤位重新推出供他人競投。如投得攤位的新競投價與原有競投價相比下有所虧絀,失責競投人士須向政府繳付差額。如有盈餘,則歸政府所有; | ||
(iv) | 扣留該攤位或失責競投人士投得的其他攤位,待其清繳尚未支付的競投價後,才把該(等)攤位配給競投人士; | ||
(v) |
在日後的任何競投中拒絕或不理會失責競投人士或其代表的出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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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在任何由政府舉行或代表政府舉行的競投會中,拒絕讓失責競投人士進入競投場地及/或禁止其參與競投;以及 | ||
(vii) |
由政府全權酌情決定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處置失責競投人士投得的攤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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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投得攤位的人士須簽訂附件I所載的特許協議(「特許協議」),並須遵守特許協議所列的全部條款及條件,否則署長有權行使其根據特許協議擁有的權利,包括終止特許協議的權利。 | ||
(i) | 競投場地內不得吸煙、錄音/錄影或攝影。 | ||
(j) | 不得攜帶食物或飲品進入競投場地。 | ||
(k) | 衣履不整者,不得進入競投場地。 | ||
(l) | 競投進行時,在場人士應關掉傳呼機、無線電話等。 | ||
(m) | 競投期間,任何人士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他人出價或導致他人放棄競投某攤位。違者會被逐離場,待競投完畢後才獲准再次進場。 | ||
(n) | 凡有攤位的出價無效,有關攤位會被馬上推出重新競投。因此,未能投得心儀攤位者可留在現場,直至整個競投活動完結,以免錯失心儀攤位重新推出時再次競投的機會。 | ||
(o) | 政府會攝錄公開競投的過程,以作記錄。 | ||
(p) | 政府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可拒絕任何人/機構參與競投和拒絕讓任何人進入競投場地。 | ||
備註 : | |||
(a) | 競投人士請注意,所有商業攤位均設於展覽場地內,入場人士均須繳費。 | ||
(b) | 政府不保證二零二零年香港花卉展覽的入場人數。政府如認為有需要,可在展覽期內不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或進出維多利亞公園(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攤位)或其任何部分,以進行人流管理或維修保養工程。投得攤位的人士不得因為關閉或限制使用或進出場地或其任何部分或實施任何人流管理措施所蒙受的損失或業務損失而索償。 | ||
(c) | 如在競投日上午8時(香港時間)至中午12時(香港時間)期間的任何一段時間,天文台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已經生效,上午競投將延至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舉行,下午競投則如期舉行;如在競投日下午12時30分(香港時間)至下午4時30分(香港時間)期間,天文台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8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已經生效,下午競投將延至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 |
8. |
有意競投的人士須全面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所有規定,包括第7條關於在由政府及/或公共機構或代政府及/或公共機構舉行的拍賣中競投的規定。 |
9. |
競投人士不得互相串通以競投或放棄競投攤位。競投人士進行競投,即陳述、保證及承諾其本人沒有與其他人在事前訂立任何協議、安排或諒解,或以其他方式從事任何行為,從而防止或阻礙(或相當可能會防止或阻礙)競爭性投標。在不妨礙上文第7(p)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主持競投者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有競投人士違反本條件(「失責競投人士」),可把失責競投人士逐出競投場地,或拒絕讓任何失責競投人士進入競投場地,或以其他方式禁止任何失責競投人士參與競投。每名失責競投人士均須就政府及主持競投者因其違反條件而產生或與之有關而蒙受的所有要求、申索、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包括一切金錢和經濟上的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和開支,分別向政府及主持競投者作出彌償。 |
10. |
下列地點展示供競投的商業攤位的平面圖及位置圖: | |
(a)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各分區康樂事務辦事處; | |
(b) | 沙田排頭街1至3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總部11樓電梯大堂; | |
(c) |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區民政諮詢中心。 |
11. | 商業攤位的數目及面積如下: |
商業攤位 | 面積 | 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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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食攤位 | 5米x10米 | 6 |
速食攤位—咖啡閣 | 5米x10米 | 1 |
飲料攤位 | 5米x5米 | 2 |
傳統小食攤位 | 5米x5米 | 1 |
農產品攤位 | 5米x5米 | 3 |
攝影器材攤位 | 5米x5米 | 1 |
手工藝品攤位 | 5米x5米 | 2 |
售書攤位 | 5米x10米 | 1 |
花卉及園務攤位 | 5米x5米 | 38 |
12. | 各類商業攤位的底價如下: | |||
(a) | 速食攤位(見註1至3) | : | 15,155元 (5米x10米) | |
(b) | 速食攤位 - 咖啡閣(見註4) | : | 15,155元 (5米x10米) | |
(c) | 飲料攤位 | : | 15,155元 (5米x5米) | |
(d) | 傳統小食攤位 | : | 11,370元 (5米x5米) | |
(e) | 農產品攤位 | : | 11,370元 (5米x5米) | |
(f) | 攝影器材攤位 | : | 11,370元 (5米x5米) | |
(g) | 手工藝品攤位 | 11,370元 (5米x5米) | ||
(h) | 售書攤位 | 7,750元 (5米x10米) | ||
(i) | 花卉及園務攤位 | 11,370元 (5米x5米) |
註1: | 其中一個速食攤位須售賣最少5項符合有「營」食肆運動「蔬果之選」及「3少之選」營養要求的速食食品。符合衞生署有「營」食肆運動有「營」食肆資格的競投者可優先競投。如欲了解該運動的詳情,可瀏覽網頁http://restaurant.eatsmart.gov.hk/chi/home_rest.asp。 |
註2: | 其中一個速食攤位須以水果店形式經營,售賣水果、果汁、水果類甜品。 |
註3: | 其中一個速食攤位須以售賣素食的速食攤位形式經營。根據《稅務條例》(第122章)第88條合資格獲豁免繳稅的非政府機構可優先競投。 |
註4: | 其中一個速食攤位須以咖啡店形式經營(即「咖啡閣」),售賣咖啡、花茶、三文治及甜點(如曲奇餅)。根據《稅務條例》(第122章)第88條合資格獲豁免繳稅的非政府機構可優先競投。 |
13. | 商業攤位售賣的商品類別受限制,准售商品一覽表載於特許協議附表2。 |
14. | 投得攤位的人士必須遵守特許協議內全部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特許協議附表1所載的展覽場地使用規則。特許協議的各項條款中包括以下幾項: | |
(a) | 不得在攤位內進行違法或不道德活動;以及 | |
(b) | 不得在攤位內進行遊戲活動,不論有關活動是否屬於賭博性質。 |
15. | 預先煮熟的速食食品、不含酒精飲品、雪糕及小食只限在速食攤位售賣。經營速食攤位須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並遵守該牌照的所有發牌規定及持牌條件。 |
16. | 商業攤位的照明設備及電力供應如下: |
照明設備 | 電力供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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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速食攤位 (5米 x 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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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速食攤位—咖啡閣 (5米 x 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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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飲品攤位 (5米 x 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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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傳統小食攤位 (5米 x 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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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農產品攤位 (5米 x 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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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攝影器材攤位 (5米 x 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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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手工藝品攤位 (5米x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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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售書攤位 (5米 x 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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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花卉及園務攤位 (5米x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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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公告只就特許協議作出簡介,競投人士應在競投前細閱整份特許協議(載於附件I)及《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 (載於附件II)。 |
18. | 政府或主持競投者或代他們行事的任何人所作出的任何行事、沒有作出任何行事或作出部分行事,不會視作他們放棄根據本公告所載的條件和規定各自所得的權利。 |
19. | 在本文內所指的任何性別均包括任何一個性別。凡指單數的詞語亦指眾數,反之亦然。 |
20. | 本公告中英文本如有歧義,以英文本為準。中文本僅供參考。 |
21. | 任何人士如欲查詢或索取供競投攤位的任何資料,請致電2601 8260與「二零二零年香港花卉展覽」委員會秘書處聯絡。 |
22. | 如欲查詢經營速食攤位所需的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的申請手續及發牌規定/持牌條件,請致電2879 5720與食物環境衞生署牌照組助理秘書(其他牌照)聯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