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規則

 

「奧運健兒大匯演」及「奧運健兒展風采 - 羽毛球、體操及乒乓球示範表演」場地規則

(一)

本規則適用於分別在2024年8月30日和8月31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奧運健兒大匯演」和「奧運健兒展風采 - 羽毛球、體操及乒乓球示範表演」。

(二)

在不影響第三段的效力下,觀眾必須遵守《文娛中心規例》(第132F章)、本規則,及/或其他規則、規例及條件及公職人員(包括任職於香港警務處、民眾安全服務隊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人員)或其他場地工作人員給予的指示。

(三)

觀眾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二、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三、

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

四、

《國旗及國徽條例》;

五、

《區旗及區徽條例》;及

六、

《國歌條例》。

(四)

觀眾在場內不得從事下列的任何行為或活動—

一、

構成或導致,或相當可能構成或相當可能會導致香港特區法律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的行為或活動;

二、

任何公職人員認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三、

不尊重或構成侮辱國歌、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行為或活動;及

四、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活動。

(五)

所有人士進場時必須出示有效入場券或其他有效通行證。

(六)

活動當日場內不設取票服務。觀眾必須在活動當日之前到各城市售票網售票處或設有自助售票機的地點領取門票。有關地點詳情,可瀏覽網址www.urbtix.hk。

(七)

門票以實名登記方式出售。持票人入場時必須出示與門票所示姓名相同且附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便核對身分。如有違者,將被拒入場,而所有已繳款項亦不會獲退還。持票人不得擅改門票資料或轉讓門票予他人使用。

(八)

觀眾必須依照門票上指定的座位編號就座,同時亦不得擅自進入須經場館人員允許方可進入的區域。

(九)

所有進場人士必須接受保安檢查。為確保場內公眾安全和維持秩序,觀眾如非得到場館人員允許並遵守場館人員施加的條件,不得攜帶下列物品進場:

  • 任何可構成危險的玻璃容器或易碎物品;

  • 任何含酒精飲品或罐裝╱玻璃瓶裝飲品;

  • 動物(引路犬或警犬除外);

  • 任何具攻擊性、危害健康、可用作武器或妨礙活動順利進行的物品,例如刀、煙火、激光棒、壓縮氣體╱噴劑或大型物品;

  • 任何內容帶有商業、侮辱、恐嚇、歧視、宗教或政治成分的橫額、海報、標語牌、傳單、書籍、刊物、宣傳品或展示品;

  • 機械或非機械操作的發聲工具,例如擴音器、鑼鼓等;以及

  • 任何遙控飛行裝置或玩具。

(十)

觀眾在場內不得作出任何可能使其他觀眾視線受阻及/或造成不必要阻礙及/或干擾的行為,例如站在觀眾席座位上或使用自拍桿以致影響他人。

(十一)

觀眾在場內不得作出任何妨礙活動順利舉行的行為,或可能騷擾、打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例如叫囂、示威、粗言穢語或投擲物件等。

(十二)

觀眾不得在場內展示任何帶有政治成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服飾、橫額、海報、標語牌、傳單、書籍、刊物、宣傳品或展示品。

(十三)

部分座位的視線可能受阻。

(十四)

任何人違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包括《文娛中心規例》(第132F章))及/或其他規則、規例及條件,或不遵從本規則或任何人根據法律或本規則給予的指示,大會可拒絕該等人士進場及/或驅逐該等人士離場。此外,如公職人員或場地工作人員認為有人在場地行為不當,有關人士可被驅逐離場。任何人如根據法律或本規則被拒進場或驅逐離場,其所有已繳款項將不獲退還。

(十五)

本規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P條而訂立。如對本規則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留最終決定權和解釋權。

「奧運健兒展風采 - 跳水及游泳示範表演」場地規則

(一)

本規則適用於2024年8月31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舉行的「奧運健兒展風采 - 跳水及游泳示範表演」。

(二)

在不影響第三段的效力下,觀眾必須遵守《公眾泳池規例》(第132BR章)、本規則,及/或其他規則、規例及條件及公職人員(包括任職於香港警務處、民眾安全服務隊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人員)或其他場地工作人員給予的指示。

(三)

觀眾必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二、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三、

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

四、

《國旗及國徽條例》;

五、

《區旗及區徽條例》;及

六、

《國歌條例》。

(四)

觀眾在場內不得從事下列的任何行為或活動—

一、

構成或導致,或相當可能構成或相當可能會導致香港特區法律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的行為或活動;

二、

任何公職人員認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三、

不尊重或構成侮辱國歌、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行為或活動;及

四、

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或活動。

(五)

所有人士進場時必須出示有效入場券或其他有效通行證。

(六)

活動當日場內不設取票服務。觀眾必須在活動當日之前到各城市售票網售票處或設有自助售票機的地點領取門票。有關地點詳情,可瀏覽網址www.urbtix.hk。

(七)

門票以實名登記方式出售。持票人入場時必須出示與門票所示姓名相同且附有相片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便核對身分。如有違者,將被拒入場,而所有已繳款項亦不會獲退還。持票人不得擅改門票資料或轉讓門票予他人使用。

(八)

觀眾必須依照門票上指定的座位編號就座,同時亦不得擅自進入須經場館人員允許方可進入的區域。

(九)

所有進場人士必須接受保安檢查。為確保場內公眾安全和維持秩序,觀眾如非得到場館人員允許並遵守場館人員施加的條件,不得攜帶下列物品進場:

  • 任何可構成危險的玻璃容器或易碎物品;

  • 任何含酒精飲品或罐裝╱玻璃瓶裝飲品;

  • 動物(引路犬或警犬除外);

  • 任何具攻擊性、危害健康、可用作武器或妨礙活動順利進行的物品,例如刀、煙火、激光棒、壓縮氣體╱噴劑或大型物品;

  • 任何內容帶有商業、侮辱、恐嚇、歧視、宗教或政治成分的橫額、海報、標語牌、傳單、書籍、刊物、宣傳品或展示品;

  • 機械或非機械操作的發聲工具,例如擴音器、鑼鼓等;以及

  • 任何遙控飛行裝置或玩具。

(十)

觀眾在場內不得作出任何可能使其他觀眾視線受阻及/或造成不必要阻礙及/或干擾的行為,例如站在觀眾席座位上或使用自拍桿以致影響他人。

(十一)

觀眾在場內不得作出任何妨礙活動順利舉行的行為,或可能騷擾、打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例如叫囂、示威、粗言穢語或投擲物件等。

(十二)

觀眾不得在場內展示任何帶有政治成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服飾、橫額、海報、標語牌、傳單、書籍、刊物、宣傳品或展示品。

(十三)

部分座位的視線可能受阻。

(十四)

任何人違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法律(包括《公眾泳池規例》(第132BR章))及/或其他規則、規例及條件,或不遵從本規則或任何人根據法律或本規則給予的指示,大會可拒絕該等人士進場及/或驅逐該等人士離場。此外,如公職人員或場地工作人員認為有人在場地行為不當,有關人士可被驅逐離場。任何人如根據法律或本規則被拒進場或驅逐離場,其所有已繳款項將不獲退還。

(十五)

本規則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43條而訂立。如對本規則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留最終決定權和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