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支持地區文化藝術團體參與表演、視覺和文學藝術等文化藝術創作活動。屬荃灣區或離島區的非牟利地區文化藝術團體,在成功租用荃灣大會堂的設施舉辦為地區推動文化藝術用途的公開活動後,如符合資格,可申請場地贊助,豁免場租及售票服務費用。 |
申請團體和擬舉辦的活動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團體
(i) | 申請團體必須能夠出示文件,證明確屬非牟利地區文化藝術團體,而推廣文化藝術是其成立的宗旨之一,並已在區內成立至少一年,活躍於區內,以及具有良好的組織能力 。 |
(ii) | 如申請團體在署方的活動記錄欠佳,署方將不會在發生該記錄欠佳事件後的一年內,考慮該團體的場地贊助申請。(註:如有需要,署方可就申請團體的申請資格,向政府民政事務總署等有關部門查詢,以便考慮。 ) |
2. 活動
(i) | 擬舉辦的活動必須為文化藝術活動,其目標和性質必須直接與在區內推動表演、視覺或文學藝術有關。 |
(ii) | 有關活動必須公開讓市民參加。 |
(iii) | 如有關活動除申請團體的成員外,還有其他藝人或其他團體人士參與,則非屬申請團體人士參與的活動,不得超過全部活動內容的一半。 |
(iv) | 如申請團體與其他團體合辦有關活動,合辦團體必須同為該區的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並須出示文件證明有關身分。 |
(v) | 擬舉辦的活動╱訓練班的規模,必須與申請團體以往所舉辦的活動相若,參加人數也必須達到署方可接受的數目。 |
(vi) | 申請團體擬舉辦的訓練班如獲場地贊助,訓練班的學費必須較其自費租用場地舉辦同類型訓練班的學費為低,而訓練班每節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 |
3. 財務
(i) | 申請團體遞交申請時必須一併遞交活動的財政預算。署方在審議申請時,會考慮該活動的收入和開支是否合理。有關活動的財政預算必須沒有盈餘。 |
(ii) | 申請團體必須在活動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提交經其主席與秘書/司庫簽署的收支報告。如有關活動的收支報告結算出現盈餘,有關活動將不符合場地贊助的申請資格,申請團體必須按現行署方的場地租用條款、場租收費表以及城市售票網使用條款,繳付全數場地租金及適用之城市售票網服務費用。 |
1. | 申請團體必須將填妥的表格,連同證明文件(例如社團註冊證明書、會章、稅務局豁免繳稅的證明文件等)、財政預算和過往舉辦活動的資料,交回下列有關的辦事處。申請表格必須由申請團體的主席╱會長簽署。 |
2. | 申請團體必須於成功租用場地設施舉辦活動的日期或首個月份前至少四個月,盡早提交申請。 |
3. | 申請團體可在同一財政年度內,為擬舉辦的不同類型活動申請場地贊助。如申請團體擬在同一財政年度的十二個月內舉辦同類型活動,有關場地贊助的申請則不得多於兩次;而署方只會在收到申請團體的首次活動財政報告後,才會考慮另一次活動的申請。 |
1. | 獲贊助的團體必須在取得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同意後,才可接受其他來源的贊助或捐贈。一般而言,可考慮接納商業贊助或內容高雅的廣告,但不得接納煙草商的贊助,也不得接受由酒商贊助以兒童或青少年為對象的活動。 |
2. | 凡與籌辦活動有關的索償、要求和債務問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
地址 |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表演場地辦事處 (新界南 ) 葵青劇院 香港新界葵涌興寧路 12 號 |
查詢電話 | (852) 2408 1398 |
傳真號碼 | (852) 2944 8743 |
電郵 | twth@lcs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