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比賽的趣味性,大會特設每組團體總冠軍獎盃,頒予在各項比賽中累積得分最高的機構,計分方法如下:
各組別每個比賽項目的冠軍得7分,亞軍5分,季軍3分,殿軍1分,若比賽項目(田徑及游泳除外)由多個單項組成,例如羽毛球、乒乓球等賽事,則以所有單項成績(冠軍7分、亞軍5分、季軍3分和殿軍1分)的總和定出該項比賽的首四名優勝者,同分則以取得冠軍次數較多者為勝;若仍然相同,則以取得較多亞軍次數者為勝,如此類推,直至分出名次為止。若各類得分全部相同,則有關機構同得該組別在該比賽項目的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