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租收费表

(V) 注意事项

香港文化中心设施

(A) 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
(B) 订租优惠计划
(C) 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
(D) 杂项服务

 

 (A) 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

「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是指下文指明的实际应缴场租(不包括场租收费表II所列杂项收费)与基本场租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差额。
(1) 场租收费表Ⅰ(A)项所列收费项目注有*号者,只属音乐厅、大剧院和剧场举行活动的基本场租。租用人实际应缴场租为指定的基本场租,或每场活动门票总收入的20%,以较高者为准。租用音乐厅演奏管风琴的实际应缴场租为指定基本场租,或每场活动门票总收入的10%,以较高者为准。
下调以演出门票收入计算场租的比率
(2) 为方便计算,每场活动派出赠券的数目若不超过座位总数的5%,不会计入门票总收入。超额派发的赠券则视作售出的门票,按经理核准的价目表中最高票价计算。
(3) 场租收费表Ⅰ(B)项所列收费项目注有*号者,只属展览馆活动的基本场租。租用人如在展览中销售展品或收取入场费,实际应缴的每日场租为基本场租的两倍。
(4) 场租收费表Ⅰ(E)项所列收费项目注有*号者,只属露天广场活动的基本场租。租用人实际应付场租为指定的基本场租,或每日总销售收入的10%,以较高者为准。

 

 (B) 订租优惠计划

凡因为演出场数众多而须长期租用,又或平日晚上租用文化中心3个大型场地(音乐厅、大剧院、剧场)作演出以外用途,或租用展览馆作长期展览,均可获优惠。
(1) 凡连续演出的节目,(i)音乐厅由第二场起计,(ii)大剧院由第四场起计,(iii)剧场由第六场起计,「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由20%减为12.5%。
(2) 现凡于平日晚上(即星期一至四,公众假期除外)租用上述3个场地进行布置、彩排或占用场地,场租由「演出场租」下调为「彩排场租」。租用人如在星期五至日及公众假期日间时段租用场地演出,而同日租用晚间时段作演出以外用途,晚间时段只须缴付「彩排场租」。
(3) 连续7天租用展览馆,每天基本场租可获7折优惠。
(4) 租用展览馆的申请人如符合资格享用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可获豁免按上文表V(A)「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项下第3段所指的收费。

 

 (C) 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各项规定方可享用特惠场租:
(1) 申请人须为:
  (a) 获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支持的真正非牟利地区团体;或
  (b)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牟利团体:
    (i) 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或
    (ii) 或 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成立;或
    (iii) 根据法规成立;或
    (iv) 注册的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
  就特惠场租之申请,须于活动举行首日的12个月前取得非牟利团体的身份。申请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必须订明,团体一旦解散,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或资产。
(2) 若与不符合上文第(1)项规定的团体合办节目,申请人不可享用特惠场租。
(3) 除与公开演出有关的彩排外,活动须公开让公众人士入场。
(4) 活动如在表演场地举行,应以推广表演艺术为目的。表演艺术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电影及各类舞台表演。在演讲或展览场地举行的文化、科学、文学或视觉艺术活动,均可获享用特惠场租。视觉艺术包括绘画、书法、摄影、雕塑、版画、陶瓷、花艺及放映电影。在广场举行的活动不得有任何收益,不得收取入场费,亦不可销售商品或服务。
(5) 特惠场租不适用于场地正常租用时间 (音乐厅、大剧院、剧场、大堂展览场地及广场为上午9时至晚上11时;展览馆为上午9时至晚上8时;活动室为上午9时至晚上10时)以外的时段,亦不适用于酒会场地、贵宾厅及杂项收费。
(6) 若订租申请符合特惠场租的规定,申请人为非牟利艺术团体,并已在会章列明以推广艺术为宗旨,在适用情况下,「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可减免65%。
(7) 合资格享用特惠场租的申请人若举办慈善筹款活动,可选择获豁免「根据门票销量计算的收费」,全数缴付基本场租的标准收费。此等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受惠慈善机构签发的确认书。该机构必须为注册的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
(8) 递交申请表时,申请人须一併提交下列文件:
  (a) (i)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iii) 证明申请人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的注册证书;及
  (b) 一份申请团体的章程文件(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并须由主席及另一名干事正式签署,以示真确。申请人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如有)及章程细则或会章必须订明,团体一旦解散,成员不得摊分其利润或资产。
(9) 申请人须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月,递交所有有关宣传资料各一份,并在活动举行当日或之前递交场刊一份。
(10) 申请人能否获得获得特惠场租(请参阅香港文化中心场租收费表表 V( C ) ),须视乎申请人是否完全符合为非牟利团体提供的特惠场租计划准则及遵守租用条款而定。如申请人不遵守这项规定或提供虚假的资料,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有权索取标准场租,并收回任何欠款。
(11) 对于这个计划的资格准则,以及是否给予特惠场租,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拥有绝对决定权,任何人均不得异议。

 

(D) 杂项服务

场租收费表II 所列服务能否提供,需视乎场地、器材和人手的情况以及经理是否批准而定。

 

场租收费表

(I) 基本场租
(II) 杂项收费
(III) 外墙宣传横额
(IV) 其他
(V)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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