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领有牌照的处所之布局设计须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下称「康文署」)最后批核的图则所示完全吻合。如拟改建或加建领有牌照的处所,须先得康文署许可。 |
2. | 除非获得康文署署长(下称「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在凌晨 2 时至早上 8 时期间,容许其领有牌照的处所作该牌照所指明的活动之用。 |
3. |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领有牌照的处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类别的业务。 |
4. | 持牌人或由持牌人以书面向康文署提名并获署长接纳的助理人,须于营业时间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当值以亲自经营有关业务。 |
5. |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桌球馆的持牌人不得准许未满16岁的人在晚上8时至翌日早上10时期间进入领有牌照的处所。 |
6. | 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明确准许,否则桌球馆的持牌人不得准许任何身穿校服的人(不论是全身或部分穿着,亦不论校服是完全或部分被遮盖),在领有牌照的处所的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进入该处所。 |
7. | 如无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当局牌照或许可,领有牌照的处所不得经营饮食业务。 |
8. | 根据第435章《游戏机中心条例》可获发牌的游戏机,除非是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为施行该条例委派的任何公职人员发出牌照,并获康文署事先批准,否则不得设置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 |
9. | 领有牌照的处所须时刻保持清洁,并且状况良好。 |
10. | 在开放期间,领有牌照的处所的通风系统必须时刻保持全面运作。 |
11. | 每个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之水厕均须时刻备有充足厕纸。 |
12. | 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之洗手盆须时刻配备充足且在供应器内的枧液,以及充足且在供应器内的清洁抹手纸/布或电动干手机。 |
13. | 领有牌照的处所须时刻有达致康文署满意之程度的充足照明。 |
14. | 办事处和职员休息室须有达致康文署满意之程度的通风。 |
15. | 办事处、贮物室、职员休息室和电錶房只可作其指定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16. | 在领有牌照的处所,无论通风系统所排放空气的温度是否高于室外气温,均须排向空旷空间。通风口必须设于地面以上不低于2.5米的地方,而排放方式应避免构成滋扰。如康文署作出规定,则须以排气管道连接通风系统。 |
17. | 桌球馆的持牌人须将“已领有桌球馆牌照”的中文字样及“Licensed for billiards”的英文字样,以令署长满意的方式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外以及近门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 |
18. | 桌球馆的持牌人须将一份格式和尺寸如下订明的告示,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入口处的显眼地方展示和持续展示: |
格式
入场限制
除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准许外,16岁以下的人士由晚上8时至翌日早上10时期间不得进入本场及穿着校服的人士于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不得进入本场。
尺寸
英文字母的尺寸不得少于5厘米(高)x 2.5厘米(阔),而中文字的尺寸不得少于5厘米(高)x 5厘米(阔)。
19. | 于下列情况,署长可随时撤销此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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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上述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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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