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处所的平面图须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下称"康文署")最后批核的图则完全相同。处所如拟改建或加建,须先得康文署许可。 |
2. | 持牌人不得容许牌照内订明的活动于凌晨2时至上午8时期间在其领有牌照的处所内进行。 |
3. | 除得康文署许可,或该署批出的牌照或许可证有所订明外,处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类别的业务。 |
4. | 领有牌照的处所的业务,须由持牌人或由持牌人以书面向康文署提名并获接纳的经理亲自经营。 |
5. | 未满16岁的人士不得在晚上8时至早上10时期间进入领有牌照的处所。 |
6. | 穿着全套或部分校服,或其校服是全部或部分被遮盖的人士,不得在领有牌照处所的营业时间内的任何时段进入该处所。 |
7. | 如无有关当局许可,处所不得用作经营饮食业。 |
8. | 根据《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获得发牌的游戏机,必须是由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其可提供正当娱乐者,并须得康文署事先批准,才可设置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内。 |
9. | 处所各部分须时刻保持清洁,并且状况良好。 |
10. | 在向公众开放期间,处所的通风系统必须时刻保持运作。 |
11. | 每个水厕均须备有足够的厕纸。 |
12. | 洗手盆须设有常备枧液的枧液供应器,以及常备清洁抹手纸/布的供应器或电动干手机。 |
13. | 处所须有充足照明,以令康文署满意。 |
14. | 办事处和职员休息室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令康文署满意。 |
15. | 不得把办事处、贮物室、职员休息室和电錶房充作其他用途。 |
16. | 无论通风系统所排放空气的温度是否高于室外气温,均须排向空旷空间。通风口必须设于地面以上不低于2.5米的地方,而排放方式应避免构成滋扰。如康文署作出规定,则须以排气管道连接通风系统。 |
17. | 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外靠近大门的显眼位置,展示英文"Licensed for billiards"和中文"已领有桌球馆牌照"的字样。 |
18. | 将一份格式和尺寸如下列所订明的告示,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入口处的显眼地方持续展示。 |
入场限制
除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准许外,16岁以下的人士由晚上8时至翌日早上10时期间不得进入本场及穿着校服的人士于营业时间内任何时间不得进入本场。
註 : 英文字母的尺寸不得少于5厘米(高) x 2.5厘米(阔), 而中文字的尺寸不得少于5厘米(高) x 5厘米(阔)。
(2012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