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條件

  1. 租用人必須是所預訂康樂設施的使用者之一。使用設施前,租用人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有效的用場許可證和認可資格證明(如有需要),以供查核。
  2. 所有康樂設施只可用作其指定用途。
  3. 如租用人於預訂段節開始10分鐘後仍未取場,該設施會即場供其他人士以先到先得方式使用,但只限用作與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如原租用人其後到場,使用者須即時交還設施。所有空置設施會於每節開始後接受輪候使用。
  4. 如租用人不取場而事前沒有取消預訂,會當作不取場一次,並按照現行有關個人違規不取場的罰則處理,即租用人在30天內有兩次不取場記錄,會失去預訂收費康樂設施的資格,為期90天。
  5. 租用人如無法取場,應盡早取消預訂。已登記為「康體通」用戶的租用人,可於預訂段節開始前透過互聯網取消預訂。非「康體通」用戶可於預訂段節開始前經「康體通自助服務站」取消預訂,或於預訂段節最少半小時前,把填妥的「取消預訂設施申請」表格連同用場許可證和租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親身或由代表送交康樂場地的「康體通」訂場櫃檯(如預訂段節於晚上9時或以後開始,則須最遲於同日晚上8時30分前辦理取消預訂手續)。康文署收到書面通知後,會取消電腦系統內的預訂段節,讓其他人士預訂/即場使用該設施。「取消預訂設施申請」表格可在康文署轄下各康樂場地的「康體通」訂場櫃檯索取,或於康文署網頁下載。
  6. 為善用資源和保障使用者安全,租用人必須確保用場人數及/或使用者的資格符合有關要求,否則康文署有權將已預訂的康樂設施即場分配給其他人士使用。候補人士只限將場地用作與原租用人相同的用途。
    1. 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活動室/舞蹈室/遊戲室
      租用人必須與最少1人同時使用設施。
    2. 面積100平方米或以上的活動室/舞蹈室/遊戲室
      租用人必須與最少3人同時使用設施。
    3. 室內籃球場/投球場/排球場
      租用人必須與最少7人同時使用設施。
    4. 健身室設施
      租用人必須已登記為康文署健身室使用者。
    5. 運動攀登牆
      租用人必須持有並出示由相關體育總會簽發的有效認可二級或以上運動攀登訓練證書,並須由最少1名具同等或以上資格的人士陪同使用設施。
    6. 高爾夫球練習草坪
      租用人必須持有並出示(a)康文署發出的練習草坪使用證;或(b)香港職業高爾夫球協會會員證或同等資格證明;或(c)香港高爾夫球總會發出的有效差點證明或同等資格證明。
    7. 水上活動中心艇隻
      租用人訂艇及取艇時,均須出示所持有的相關活動資格證明(創興水上活動中心的水上單車、舢舨和彩艇除外)。未滿14歲的使用者必須在家長/監護人或獲家長/監護人授權者陪同下使用艇隻進行水上活動,而該等陪同人士亦須持有相關活動資格。
    8. 繩網陣/射箭場
      租用人必須結伴使用設施,同行者不得少與9人,亦不得多於19人,其中須包括最少1名具備認可資格的教練(繩網陣另加1名助教)在場指導。射箭教練須持有相關體育總會簽發的有效認可一級或以上射箭教練證書。租用人取場時,同行教練必須出示所持有的相關教練資格證明文件。所有使用者均須自備器材及安全裝備。
    9. 香港單車館單車賽道
      使用者須持有「香港單車館單車賽道使用證」。預訂專用時段的租用人必須結伴使用設施(同行者不得少於2人,亦不得多於19人),並須自行安排中國香港單車總會有限公司認可的賽道監督員或二級教練(場地單車)在場監督,方可使用賽道。
  7. 除非另有聲明,否則所有康樂設施的使用者均須遵守康文署現行的《康樂及體育設施使用條件》。
  8. 如康樂設施受惡劣天氣或場地運作影響而未能供租用人使用,恕不安排補場。
  9. 團體預訂康樂設施,程序維持不變,並須如常繳付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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