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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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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行政人員廂房

租用香港大球場行政人員廂房須知

  1. 香港大球場的行政人員廂房只供公司(下稱「申請人」)按先到先得的方式申請租用。確實的申請日期以大球場辦事處收到書面申請的日期為準。

  2. 申請人必須注意並接受下列的廂房租用條件:

    • 行政人員廂房標準租用合約(租約)所載的各項條款和條件;

    • 現時的廂房租用人如提出於租約期滿時續租,通常會獲得優先考慮(但租約並不包含續租條款);

    • 租用期為一年、兩年及三年;

    • 申請的租用期較長及/或生效日期較早,並能給予政府最大的收益者,會獲得優先考慮;

    • 如租用期為一年,租用人須於簽署租約時悉數繳付租金;如租用期為兩年或三年,租金可以全數或分期繳付。如分期繳付租金,租用人須在下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悉數繳付租金;

    • 租用人須於簽署租約時悉數繳付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的合約按金;以及

    • 廂房會按「原有」狀況(包括其固定裝置及設備)出租。

  3. 如同一日內收到多於一份提出在相同期間租用相同廂房的申請,大球場辦事處會抽籤決定獲批租約的申請人。申請人會獲邀派員見證抽籤程序,以示公允。

  4. 在批准申請後,大球場辦事處會在所有租用手續(包括簽妥租約,以及收妥租金和合約按金)完成後,在租用期開始首天把廂房正式移交申請人。

  5. 大球場辦事處無須接受任何一份申請,並有權隨時接受任何一份申請。

  6. 如欲查詢租用廂房事宜,請致電(852) 2895 7926或電郵至samsc@lcsd.gov.hk 與香港大球場辦事處職員聯絡。

註:

  1. 一般來說,長期租用廂房的申請會較只在活動日租用廂房的申請獲優先考慮。不過,由於租用大球場舉辦活動的機構可優先租用廂房,供活動舉行期間使用,而這類租用安排通常在活動舉行前四至六個月落實(實際日期視乎個別活動的性質而定),因此,已租予活動主辦機構的廂房須待活動結束才可供其他申請人長期租用。

  2. 有興趣的團體可租用廂房於個別活動舉行期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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