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体育会如接受资助,必须遵办以下条件:
(1) |
所有宣传品(包括宣传横额、海报、单张、小册子、请柬、新闻稿、奖品及纪念品等)必须注明活动获康文署资助,并由所属体育总会协办。社区体育会必须把所有宣传计划和宣传品的设计知会康文署及所属体育总会; |
(2) |
不得从所办活动中牟利; |
(3) |
获资助的活动不得作个人宣传用途; |
(4) |
万一发生意外,社区体育会必须在12小时内通知康文署及所属体育总会﹔ |
(5) |
参加者名单须于活动开始前最少一星期备妥,并传真或邮寄至康文署及所属体育总会; |
(6) |
为确保活动质素,导师╱活动负责人应在首堂告知参加者;如对活动有何意见或建议,可联络主办机构、有关体育总会或康文署; |
(7) |
课程导师须为有关体育总会所认可; |
(8) |
在批核机制和申报制度方面,须遵从所属体育总会订定的行为守则和採购指引,以免出现利益冲突;否则体育总会或会减少或取消已批予活动的资助; |
(9) |
康文署职员及体育总会代表有权出席所有筹备会议,以监察获资助活动的执行进度; |
(10) |
如欲更改获资助活动的内容,例如活动日期、时间或地点,必须知会康文署及所属体育总会; |
(11) |
如报名人数少于名额的50%,则活动须延期或取消; |
(12) |
活动报名费收入宜足以抵销活动总开支的15%或以上; |
(13) |
如若为活动安排公众责任保险:
|
(14) |
筹办活动时,社区体育会必须遵守政府颁布的法律及条例,如《防止贿赂条例》、《入境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版权条例》等; |
(15) |
社区体育会须劝喻委员避免其私人利益与该会的职务有所冲突。如曾于过去、现在或将会出现这类冲突,委员须向该会申报,然后由该会尽早向体育总会及康文署报告﹔ |
(16) |
社区体育会须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体育总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作核实及结算之用:
|
(17) |
帐目结算表须盖上机构印章,并经社区体育会主席和秘书╱司库核证; |
(18) |
有关收据正本╱副本须盖上机构印章。但凡採购总额逾港币3,000元的物品╱服务,必须由社区体育会主席和秘书╱司库在有关单据、帐目或资料上加签核实; |
(19) |
运用资助款项时,不得超过经体育总会核准的活动开支细目所订明的最高限额;以及 |
(20) |
康文署及体育总会保留查阅社区体育会帐目的权利,并可查核与活动有关的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