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机构可按本计划申请举办绿化活动的现金资助。申请机构及拟办的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
|
1.申请机构 | |
申请机构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或《税务条例》(第112章)注册的组织,或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豁免注册的社团。 | |
2.活动类别 | |
活动应纯粹与绿化有关,并在香港举行,形式可以是绿化活动、花卉展览、绿化展览、绿化专题讲座或园艺比赛等。不过,涉及参观的活动(不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均不获考虑。 | |
3.活动性质 | |
(a) | 活动供市民大众参加; |
(b) | 活动不可用作牟利、筹款或商业、政治或宗教用途。活动收益应整体用以回馈社区,不得归于个人、个别私人机构或财团公司;以及 |
(c) | 花卉展览及同类活动可收取用以支付活动开支的入场费。在此情况下,申请机构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就入场费水平和如何以收入(包括贊助)抵销活动开支徵求康文署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