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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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将以支票形式发放给申请机构。康文署一般会在活动开始前一个月内,发放半数(50%)资助金给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款项后须立即在指定的收据上签署。活动完结后一个月内,申请机构须就该项活动提交一份报告,详述举办过程、出席或入场人数,以及提交各项开支单据的正本。如资助额为12万港元或以上,须另外提交经由执业会计师核实的财务报表,报表内须记录从其他来源(包括入场费、贊助、捐赠或筹款活动等)所得的全部收入。康文署审核有关资料后便会发放余下的资助金。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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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本计划只资助申请获批准后的活动开支。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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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只应用作支付与举办本计划资助的活动直接有关及所需的全部或部分开支,不应用以支付个别人士参与活动的报酬。此外,资助金也不应用以支付与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开支(例如申请机构的经常开支和购置基本设备的开支)及活动的非必要项目(例如酬酢、制服及现金抽奖等)。允许的开支项目(须事先取得康文署批准)如下: | |
(a) | 租赁场地、布置场地及摆设展品; | |
(b) | 种植或展览用的种植物料; | |
(c) | 租借影像资料、家具和设备,以及沖晒相片和幻灯片; | |
(d) | 运送物料及设备的运输费╱交通费; | |
(e) | 筹备开幕典礼(例如典礼台、灯光和扩音设备)的成本,但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百分之十(10%); | |
(f) | 邮费、文具、小工具及杂项的成本,但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百分之十(10%); | |
(g) | 印制宣传物品; | |
(h) | 纪念品和奖品的成本,但金额不得超过开支总额的百分之十(10%);以及 | |
(i) | 为活动购买的公众法律责任保险的保费。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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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向康文署证明并令其信纳申请机构已审慎使用资助金以履行本计划的条款和条件所订的责任。如有任何延期、更改时间、更改范围、取消或其他情况,申请机构必须向康文署作书面解释,政府只会接受因申请机构不能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情况。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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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须以适当及合法的方式办理业务及举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核准的活动。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申请机构须于违规情况发生后七(7)天内向康文署提交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