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除下文第5條所述人士外,香港單車館的單車賽道(下稱「賽道」)只供持有由康文署發出並且有效的單車賽道使用證的人士使用。合資格申請該使用證的人士如下: (一) 完成由康文署或中國香港單車總會舉辦的場地單車訓練班(第三階段)並通過考核的人士; (二) 通過中國香港單車總會考核的人士; (三) 二零零零年後香港場地或公路單車精英A、B、C隊的隊員;或 (四) 持有獲中國香港單車總會認可的同等資格的人士。 | |
2. | 海外證書須經中國香港單車總會核實。持海外資格的租用人/使用者須在使用賽道前辦妥手續。 | |
3. | 除優先使用者預訂的時段和由場地經理指定的共用時段外,租用人可用個人名義租用整條賽道。 | |
4. | 租用整條賽道的人士須由賽道監督員或中國香港單車總會認可的有效二級(場地單車)教練陪同,方可使用賽道。 | |
5. | 場地單車訓練班(第三階段)的參加者須由中國香港單車總會認可的有效二級(場地單車)教練陪同,方可使用賽道。 | |
6. | 團體訓練及/或整條賽道被租用期間,同時使用賽道的人數上限為20人。場地經理有權放寬該限額。 | |
7. | 負責團體訓練的教練必須持有中國香港單車總會認可的有效二級教練(場地單車)證書。 | |
8. | 租用人/使用者應採取各項預防措施以保障自身安全,而所有器材均應符合國際自行車聯盟的安全標準。 | |
9. | 賽道上只可使用符合國際自行車聯盟所訂規格或獲場地經理批准使用的場地單車。所有賽道使用者及在場的賽道監督員必須在使用器材和裝備前先行檢查。 | |
10. | 必須穿着能覆蓋肩膊的衣物,不可穿背心或三項鐵人服。 | |
11. | 賽道使用者不得攜帶或在單車上裝設任何有可能掉進賽道的物品,包括音樂播放器或無線通信裝置。 | |
12. | 除單車活動參加者外,其他人士不得進入賽道。 | |
13. | 必須戴上堅固的安全頭盔,頭盔上不得加上任何配件,包括燈和相機。 | |
14. | 賽道上不得使用裝有飛輪、多個齒輪和剎車裝置的單車。 | |
15. | 如在賽道上使用全新的輪胎,必須事先用酒精、白醋或其他脫脂劑揉擦輪胎表面。首三圈應在藍帶上或賽道最底部騎行。 | |
16. | 不得使用快拆式主軸。單車前後輪的主軸不應突出於螺母,如有突出部分,應鋸斷,使與螺母齊平,並把斷口銼光滑。 | |
17. | 把手末端必須安裝固定的塞子。 | |
18. | 賽道上不准飲食。 | |
19. | 服藥或飲酒後不得騎行。 | |
20. | 不得危險或魯莽騎行。 | |
21. | 必須遵守賽道監督員的現場指示。 | |
22. | 違反上述使用條件的人士,其單車賽道使用證可能會被吊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