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普通訂租
(B) 逾期訂租
(C) 特別訂租
(D) 證明文件
(E) 查詢
接受「普通訂租」申請的限期,最遲在租用月份前3個月,最早則在租用月份前12個月,所有申請均集中處理(例如︰訂租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可於2020年1月申請)。非藝術性質活動的申請只可在租用月份前3個月內提出。政府部門、區議會或註冊學校的申請除外。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即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租用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文化中心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凡在租用月份前1至3個月內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逾期訂租」,並會按個別情況及運作上的可行性來考慮有關申請。文化中心每星期均會集中處理所有「逾期訂租」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辦公時間,即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場地租用辦事處。
凡有特別原因須預早籌備的活動(例如:由著名訪港藝人演出的文化節目)可申請「特別訂租」。「特別訂租」於租用月份前13至24個月內接受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場地租用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文化中心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凡申請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的團體,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i) 商業登記證;或
(ii)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iv)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
(v)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或
(vi) 按《教育條例》(第279章)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
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如經別人或以郵寄∕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護照副本一併交回。
(852) 2734 2849 或 (852) 2734 2842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I) 音樂廳/ 大劇院/ 劇場/ 展覽館 |
(II) 排演室/ 練習室/ 會議室/大堂展覽場地 |
(III) 露天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