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普通訂租
(B) 逾期訂租
(C) 證明文件
(D) 查詢
「普通訂租」於每年的1月及7月接受申請,並分兩期集中處理,詳情如下︰
普通訂租申請表格須於下述月份內交回香港文化中心 | 訂租檔期 |
---|---|
1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7月 | 翌年1月至6月 |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租用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
一般而言,辦事處分別需要2個月及3個月來處理大堂展覽場地及排演室∕練習室∕會議室之普通訂租申請。
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逾期訂租」,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凡在訂租日期前14天內才接獲的訂租申請,只會按運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慮。
遞交逾期訂租申請時間表:
開始接受申請的月份 | 訂租檔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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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堂展覽場地 | |
4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10月 | 翌年1月至6月 |
排演室 / 練習室 / 會議室 | |
5月 | 同年7月至12月 |
11月 | 翌年1月至6月 |
凡申請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的團體,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i) 商業登記證;或
(ii)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iv)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
(v)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或
(vi) 按《教育條例》(第279章)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
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如經別人或以郵寄∕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護照副本一併交回。
(852) 2734 2848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I) 音樂廳/ 大劇院/ 劇場/ 展覽館 |
(II) 排演室/ 練習室/ 會議室/大堂展覽場地 |
(III) 露天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