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場地A,B,C
(i) 普通訂租
(ii) 逾期訂租
(iii) 特別訂租
(iv) 室內場地相關活動
(B) 場地D (用作舉行公眾集會)
(C) 證明文件
(D) 查詢
接受「普通訂租」申請的限期,最遲在租用月份前2個月,最早則在租用月份前5個月,文化中心每月均會集中處理所有「普通訂租」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訂租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文化中心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在訂租日期前14個工作天至2個月內遞交的申請視為「逾期訂租」,文化中心每星期均會集中處理有關訂租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辦公時間,即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訂租辦事處。
有特別原因須盡早策劃和籌備的活動(如:國際/海外主力參與的活動節目或別具規模的大型項目),可申請「特別訂租」。「特別訂租」於租用月份前6至12個月內接受申請,文化中心每月均會處理有關訂租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訂租辦事處,或可透過「演藝租務通」(http://www.lcsd.gov.hk/eaps) 於網上遞交。文化中心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
文化中心3個主要室內場地(即音樂廳、大劇院或劇場)的租用人擬申請訂租露天廣場舉行相關活動,可於訂租室內場地時一併提交申請。
訂租申請須於訂租日期前14個工作天至2個月內遞交,文化中心每星期均會集中處理所有訂租申請。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辦公時間,即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下午5時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訂租辦事處。
任何團體租用場地D,每曆月不得超過3天。
申請人舉行的公眾集會不得涉及任何娛樂成份或銷售活動,否則,有關訂租申請將不會受理或予以取消。
凡申請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場地的團體,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i) 商業登記證;或
(ii) 按《公司條例》(第622章)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或
(iii)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或
(iv) 按《社團條例》(第151章)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或
(v)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或
(vi) 按《教育條例》(第279章)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
(852) 2734 2842 或(852) 2734 2850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I) 音樂廳/ 大劇院/ 劇場/ 展覽館 |
(II) 排演室/ 練習室/ 會議室/大堂展覽場地 |
(III) 露天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