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与本地文化/电影团体的合作模式]
[递交建议书] [甄选准则] [甄选程序] [诚征专业服务人员] [博物馆专家顾问] [查询]
电影节目办事处定期筹办各类电影艺术活动,包括在本港各文娱场地举办的电影放映节目、研讨会及其他艺术欣赏活动。
本办事处主要以「主办」或「赞助」的形式举办节目。就「主办节目」而言,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负责支付所有费用,门票收入亦归署方所有。至于「赞助节目」,署方主要提供场地和售票服务,并协助宣传;有关的文化/电影机构则负责制作费用,门票收入亦归其所有。
本办事处欢迎电影团体及影业人士提交节目建议。节目建议并无固定的书写形式或提交日期。所有递交的建议书皆会得到署方公平处理。一般来说,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节目主题、暂定电影作品名单、建议放映日期及场地、申请者、策展人、讲者、电影制作人或行政人员的履历及背景,以及所需的制作费用(连开支细目)。
大型节目的建议书,应在18个月前提交;其他节目的建议书则应在12个月前提交。如建议书由递交至节目开始时间不足9个月,则很难予以考虑。
本办事处根据下列准则评审提交的建议书:
(a) | 艺术价值 ─ 节目质素十分重要,并应配合推动电影文化。 |
(b) | 历史及文化价值 ─ 在电影史或电影文化方面的影响力及历史地位,亦是评审的要素之一。 |
(c) | 与特别专题的相关性 ─ 所建议的电影作品是否与设定的专题吻合。 |
(d) | 节目对观众的吸引力 ─ 为照顾社会各界人士的需要,署方在评估节目对市民的吸引力时,会考虑节目能否兼顾社会主流及少数社群的口味。 |
(e) | 观众拓展 ─ 拟议的节目是否具有观众拓展的潜力或具有教育价值。 |
(f) | 其他考虑因素 ─ 促进文化交流的机会、财务承担、场地及技术问题、申请者、策展人、讲者和行政人员的相关经验及能力等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
(g) | 主办者 ─ 与署方联合主办或获署方赞助的节目,主办者必须为真正的本地非牟利文化团体。 |
根据上述的甄选准则,本办事处在定期的节目策划会议上考虑所收到的节目建议,并在有需要时咨询电影顾问的意见。
本办事处诚邀具电影及媒体艺术专业知识的人士,就电影及媒体艺术节目提供专业服务,包括︰
申请者请将相关履历及经验连同服务建议书,以电邮方式(fpo@lcsd.gov.hk)递交本办事处考虑(来函请注明「诚征专业服务人员」)。若有合适的节目/活动,我们将与申请人联络。
如有查询,欢迎以电邮方式与我们联络。
博物馆专家顾问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委任,任期两年,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各博物馆就推动艺术、历史、科学和电影等事宜,尤其在收购藏品方面,提供专业意见。以下为负责电影范畴的顾问:
(姓名按笔划顺序)
姓名 | 专业背景 |
史文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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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意清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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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澄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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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权先生, M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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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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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颖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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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祖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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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旭华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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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展凤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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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琪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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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2734 2900 |
传真 | 2366 5206 |
办事处地址 | 香港九龙尖沙咀梳士巴利道十号香港文化中心行政大楼七楼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五 (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五时三十分 |
电邮 | fpo@lcs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