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普通订租
(B) 逾期订租
(C) 特别订租
(D) 证明文件
(E) 查询
接受「普通订租」申请的限期,最迟在租用月份前3个月,最早则在租用月份前12个月,所有申请均集中处理(例如︰订租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可于2020年1月申请)。非艺术性质活动的申请只可在租用月份前3个月内提出。政府部门、区议会或注册学校的申请除外。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即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场地租用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文化中心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凡在租用月份前1至3个月内递交的申请一律视为「逾期订租」,并会按个别情况及运作上的可行性来考虑有关申请。文化中心每星期均会集中处理所有「逾期订租」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办公时间,即工作天(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场地租用办事处。
凡有特别原因须预早筹备的活动(例如:由着名访港艺人演出的文化节目)可申请「特别订租」。「特别订租」于租用月份前13至24个月内接受申请。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文化中心场地租用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文化中心会于接着的14个工作天内发出回覆。
凡申请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场地的团体,须把下列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併递交︰
(i) 商业登记证;或
(ii)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i)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iv)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
(v) 注册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的注册证书;或
(vi) 按《教育条例》(第279章)发出的学校注册证明书或法团证明书
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交回申请表格时,需亲身出示他们的身分证∕护照作核对资料用途。如经别人或以邮寄∕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则需连同申请人的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併交回。
(852) 2734 2849 或 (852) 2734 2842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
(I) 音乐厅/ 大剧院/ 剧场/ 展览馆 |
(II) 排演室/ 练习室/ 会议室/大堂展览场地 |
(III) 露天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