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租安排

(II) 大堂展览场地 / 排演室 / 练习室 / 会议室

大堂展览场地 (E3)  会议室(AC2)

(A) 普通订租 
(B) 逾期订租
(C) 证明文件
(D) 查询

 

(A) 普通订租

「普通订租」于每年的1月及7月接受申请,并分两期集中处理,详情如下︰

普通订租申请表格须于下述月份内交回香港文化中心订租档期
1月 同年7月至12月
7月 翌年1月至6月

填妥的申请表格须于接受申请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下午5时30分前,交回香港文化中心场地租用办事处,或可透过「演艺租务通」(http://www.lcsd.gov.hk/eaps) 于网上递交。

一般而言,办事处分别需要2个月及3个月来处理大堂展览场地及排演室∕练习室∕会议室之普通订租申请。 

 

(B) 逾期订租 

在截止日期后递交的申请一律视为「逾期订租」,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凡在订租日期前14天内才接获的订租申请,只会按运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虑。

递交逾期订租申请时间表:

开始接受申请的月份订租档期
大堂展览场地
4月 同年7月至12月
10月 翌年1月至6月
排演室 / 练习室 / 会议室
5月 同年7月至12月
11月 翌年1月至6月

 

(C) 证明文件

凡申请租用香港文化中心场地的团体,须把下列文件的副本连同申请表格一併递交︰
(i) 商业登记证;或
(ii) 按《公司条例》(第622章)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或
(iii)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成立通知书;或
(iv) 按《社团条例》(第151章)发出的社团注册证明书;或
(v) 注册为认可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的注册证书;或
(vi) 按《教育条例》(第279章)发出的学校注册证明书或法团证明书

如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交回申请表格时,需亲身出示他们的身分证∕护照作核对资料用途。如经别人或以邮寄∕传真方式递交申请表格,则需连同申请人的身分证∕护照副本一併交回。 

 

 

(D) 查询

(852) 2734 2848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

下载 排演室/ 练习室/ 会议室/ 大堂展览场地 订租安排PDF格式之文件   

 

 

订租安排

(I) 音乐厅/ 大剧院/ 剧场/ 展览馆
(II) 排演室/ 练习室/ 会议室/大堂展览场地
(III) 露天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