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體育會資助計劃 - 活動報告
社區體育會申請發還資助款項時,須遵守下列條件:
- 在受資助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向所屬體育總會提交有關社區體育會計劃的活動報告,並一併附上參加者出席名單、所有收據正本及有關活動的照片和宣傳資料。如未能遵辦,社區體育會或會喪失獲批的資助;
- 有關社區體育會計劃的活動報告須蓋上機構印章,並經社區體育會主席╱司庫核證;
- 所有收據的正本╱副本須蓋上社區體育會印章。但凡採購金額逾港幣3,000元的物品╱服務,必須由社區體育會主席和秘書╱司庫在有關的單據、帳目或資料上加簽核實;
- 康文署有權查閱社區體育會的帳目,以便查核獲資助活動的相關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