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領有牌照的處所之布局設計須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最後批核的圖則所示完全吻合。如擬改建或加建領有牌照的處所,須先得康文署許可。 |
2. | 除非獲得康文署署長(下稱「署長」)的書面明確准許,否則持牌人不得在凌晨 2 時至早上 8 時期間,容許其領有牌照的處所作該牌照所指明的活動之用。 |
3. |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明確准許,否則領有牌照的處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經營其他類別的業務。 |
4. | 持牌人或由持牌人以書面向康文署提名並獲署長接納的助理人,須於營業時間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當值以親自經營有關業務。 |
5. |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明確准許,否則桌球館的持牌人不得准許未滿16歲的人在晚上8時至翌日早上10時期間進入領有牌照的處所。 |
6. |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明確准許,否則桌球館的持牌人不得准許任何身穿校服的人(不論是全身或部分穿着,亦不論校服是完全或部分被遮蓋),在領有牌照的處所的營業時間內任何時間進入該處所。 |
7. | 如無相關政府部門或有關當局牌照或許可,領有牌照的處所不得經營飲食業務。 |
8. | 根據第435章《遊戲機中心條例》可獲發牌的遊戲機,除非是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為施行該條例委派的任何公職人員發出牌照,並獲康文署事先批准,否則不得設置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 |
9. | 領有牌照的處所須時刻保持清潔,並且狀況良好。 |
10. | 在開放期間,領有牌照的處所的通風系統必須時刻保持全面運作。 |
11. | 每個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之水廁均須時刻備有充足廁紙。 |
12. | 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之洗手盆須時刻配備充足且在供應器內的梘液,以及充足且在供應器內的清潔抹手紙/布或電動乾手機。 |
13. | 領有牌照的處所須時刻有達致康文署滿意之程度的充足照明。 |
14. | 辦事處和職員休息室須有達致康文署滿意之程度的通風。 |
15. | 辦事處、貯物室、職員休息室和電錶房只可作其指定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16. | 在領有牌照的處所,無論通風系統所排放空氣的溫度是否高於室外氣溫,均須排向空曠空間。通風口必須設於地面以上不低於2.5米的地方,而排放方式應避免構成滋擾。如康文署作出規定,則須以排氣管道連接通風系統。 |
17. | 桌球館的持牌人須將“已領有桌球館牌照”的中文字樣及“Licensed for billiards”的英文字樣,以令署長滿意的方式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外以及近門的顯眼地方展示和持續展示。 |
18. | 桌球館的持牌人須將一份格式和尺寸如下訂明的告示,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入口處的顯眼地方展示和持續展示: |
格式
入場限制
除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准許外,16歲以下的人士由晚上8時至翌日早上10時期間不得進入本場及穿著校服的人士於營業時間內任何時間不得進入本場。
尺寸
英文字母的尺寸不得少於5厘米(高)x 2.5厘米(闊),而中文字的尺寸不得少於5厘米(高)x 5厘米(闊)。
19. | 於下列情況,署長可隨時撤銷此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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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上述條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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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