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領有牌照的處所之布局設計須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下稱「康文署」)最後批核的圖則所示完全吻合。如擬改建或加建領有牌照的處所,須先得康文署許可。 |
2. | 除非獲得康文署署長(下稱「署長」)的書面明確准許,否則持牌人不得在凌晨 2 時至早上 8 時期間,容許其領有牌照的處所作該牌照所指明的活動之用。 |
3. | 除非獲得署長的書面明確准許,否則領有牌照的處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經營其他類別的業務。 |
4. | 持牌人或由持牌人以書面向康文署提名並獲署長接納的助理人,須於營業時間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當值以親自經營有關業務。 |
5. | 如無相關政府部門或有關當局牌照或許可,領有牌照的處所不得經營飲食業務。 |
6. | 根據第435章《遊戲機中心條例》可獲發牌的遊戲機,除非是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為施行該條例委派的任何公職人員發出牌照,並獲康文署事先批准,否則不得設置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 |
7. | 領有牌照的處所須時刻保持清潔,並且狀況良好。 |
8. | 在開放期間,領有牌照的處所的通風系統必須時刻保持全面運作。 |
9. | 每個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之水廁均須時刻備有充足廁紙。 |
10. | 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內之洗手盆須時刻配備充足且在供應器內的梘液,以及充足且在供應器內的清潔抹手紙/布或電動乾手機。 |
11. | 領有牌照的處所須時刻有達致康文署滿意之程度的充足照明。 |
12. | 辦事處和職員休息室須有達致康文署滿意之程度的通風。 |
13. | 辦事處、貯物室、職員休息室和電錶房只可作其指定用途,不得作其他用途。 |
14. | 在領有牌照的處所,無論通風系統所排放空氣的溫度是否高於室外氣溫,均須排向空曠空間。通風口必須設於地面以上不低於2.5米的地方,而排放方式應避免構成滋擾。如康文署作出規定,則須以排氣管道連接通風系統。 |
15. | 公眾溜冰場的持牌人須將“已領有溜冰場牌照”的中文字樣及“Licensed for skating”的英文字樣,以令署長滿意的方式在領有牌照的處所外以及近門的顯眼地方展示和持續展示。 |
16. | 於下列情況,署長可隨時撤銷此牌照:(i.) | 持牌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沒有遵守任何國家安全法律; | (ii.) | 持牌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曾經或正在作出任何冒犯行為,或曾經或正在牽涉於任何冒犯行為; | (iii.) | 有任何冒犯行為在持牌處所內進行或施行;或 | (iv.) | 署長合理地認為讓持牌人續發持有這牌照不利於或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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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上述條件中:(i.) | 「國家安全法律」指所有不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或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乎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法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在2020年公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 | (ii.) | 「國家安全」 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 (iii.) | 「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該詞的涵義; | (iv.) | 「冒犯行為」指任何:(1) | 構成或導致發生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2) | 根據政府的合理判斷,可能構成或導致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 | (3) | 根據政府的合理判斷,屬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 (v.) | 「關連人士」指持牌人任何類別的人員(包括第4條所指的經理)、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協助或參與持牌人提供或經營公眾溜冰場的分包商或代表; | (vi.) | “作出”或“牽涉於” 一詞及其文法變體和其同源詞的涵義,均包括但不限於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實施或不實施某行為,或參與某活動; | (vii.)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或《遊樂場所規例》(第132BA章)界定的詞句在本文使用時具有相同涵義;以及 | (viii.) | 凡指單數的字詞亦指眾數,反之亦然;凡指某性別的字詞亦指所有其他性別;以及凡提述任何人士,亦指任何個人、商號、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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