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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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以具競爭性及公平的方式採購所有物品及服務。無論是採用報價,還是以公開邀請方式邀請有興趣的供應商競投、局限性招標(從事先核准的合資格供應商名單內挑選部分供應商參與),或基於緊急及保安理由以局限性單一招標方式競投,申請機構須讓所有供應商循相同的途徑取得資料和獲得同等待遇。所有採購應以衡工量值為目標,並且循看來客觀、透明及具問責性的程序進行,以堵塞所有容易引起不當和貪污行為的潛在漏洞。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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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訂立詳細的《採購指引》,公布貫徹及透明的採購程序。指引須提供詳細指示,涵蓋範圍包括採購方法、分層授權、劃分職員職能以推行獨立監察和制衡的制度、公開的遴選準則和客觀的標書評審機制,以及根據納入名單和從名單上除名的詳細準則,定期檢討核准的合資格供應商名單。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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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進行採購前,須確保報價╱標書的評審和由管理機關或管理委員會指定授權人員作出的批核已妥為記錄。申請機構如認為客觀上有合理理據和運作需要,以致須偏離採購指引或豁免報價╱招標程序而進行直接採購,須確保該等偏離或豁免報價╱招標程序的直接採購已在事前取得書面批准,並保存妥善的文件記錄。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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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就所有採購行動(不論是以報價或招標方式進行),包括價格資料、建議理由及正式批准,保存完整的文件記錄不少於三(3)年,以供周年審計帳目及稽核帳目之用。申請機構須容許政府、審計署、康文署或其授權代表在必要時不受限制地查閱有關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