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機構遵守香港法例和條例的責任和承諾

 

申請機構須同意並承諾:

  1. 遵守當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並不時修訂的所有法例、成文法規、條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地點的健康及安全規例、場地指引及場地租用人規則、《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等;

  2. 確保申請機構自身、僱員、代理人、贊助商、主辦者、承辦商、持牌人及申請機構所聘任的任何其他人士遵守“國安法”和與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的其他香港法律; 以及

  3. 不會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國安法”或其他香港法律訂明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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