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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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將以支票形式發放給申請機構。康文署一般會在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內,發放半數(50%)資助金給申請機構,申請機構收到款項後須立即在指定的收據上簽署。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申請機構須就該項活動提交一份報告,詳述舉辦過程、出席或入場人數,以及提交各項開支單據的正本。如資助額為12萬港元或以上,須另外提交經由執業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表,報表內須記錄從其他來源(包括入場費、贊助、捐贈或籌款活動等)所得的全部收入。康文署審核有關資料後便會發放餘下的資助金。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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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本計劃只資助申請獲批准後而進行的活動開支。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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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金只應用作支付與舉辦本計劃資助的活動直接有關及所需的全部或部分開支,不應用以支付個別人士參與活動的報酬。此外,資助金也不應用以支付與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開支(例如申請機構的經常開支和購置基本設備的開支)及活動的非必要項目(例如酬酢、制服或現金抽獎等)。允許的開支項目(須事先取得康文署批准)如下: | |
(a) | 租賃場地、布置場地及擺設展品; | |
(b) | 種植或展覽用的種植物料; | |
(c) | 租借影像資料、家具和設備,以及沖曬相片和幻燈片; | |
(d) | 運送物料及設備的運輸費╱交通費; | |
(e) | 籌備開幕典禮(例如典禮台、燈光和擴音設備)的成本,但金額不得超過資助總額的百分之十(10%); | |
(f) | 郵費、文具、小工具及雜項的成本,但金額不得超過資助總額的百分之十(10%); | |
(g) | 印製宣傳物品; | |
(h) | 紀念品和獎品的成本,但金額不得超過開支總額的百分之十(10%);以及 | |
(i) | 為活動購買的公眾法律責任保險的保費。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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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向康文署證明並令其信納申請機構已審慎使用資助金以履行本計劃的條款和條件所訂的責任。核准活動如有任何延期、更改時間、更改範圍、取消或其他情況,申請機構必須向康文署作書面解釋,政府只會接受因申請機構不能控制的因素所導致的情況。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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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須以適當及合法的方式辦理業務及舉辦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核准的活動。如發現任何違規情況,申請機構須於違規情況發生後七(7)天內向康文署提交一份詳細的調查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