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機構可按本計劃申請舉辦綠化活動的現金資助。申請機構及擬辦的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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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機構 | |
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或《稅務條例》(第112章)註冊的組織,或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豁免註冊的社團。 | |
2.活動類別 | |
活動應純粹與綠化有關,並在香港舉行,形式可以是綠化活動、花卉展覽、綠化展覽、綠化專題講座或園藝比賽等。不過,涉及參觀的活動(不論在本地或海外進行)均不獲考慮。 | |
3.活動性質 | |
(a) | 活動供市民大眾參加; |
(b) | 活動不可用作牟利、籌款或商業、政治或宗教用途。活動收益應整體用以回饋社區,不得歸於個人、個別私人機構或財團公司;以及 |
(c) | 花卉展覽及同類活動可收取用以支付活動開支的入場費。在此情況下,申請機構在遞交申請時,必須就入場費水平和如何以收入(包括贊助)抵銷活動開支徵求康文署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