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機構收到資助金後,須按照建議籌辦活動。如申請機構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活動的原定規模、形式、時間表、性質及╱或預算有任何重大改變,須事先徵得康文署批准。 | |
2. | 除非事先徵得康文署書面同意,否則申請機構不得把核准資助金的任何部分或其權益轉讓、分判或轉與他人/機構。 | |
3. | 活動須在獲康文署批准後三個月內完成。如活動為期超過四個月,申請機構應每兩個月向康文署提交進度報告。 | |
4. | 申請機構須根據核准預算,盡力透過贊助、捐款或籌款活動等其他來源爭取收入。申請機構須就個人或商業機構的捐款作出適當鳴謝,以免活動的帳目結算表有失實的陳述;如在活動舉行期間捐款者或贊助者有任何變動,須通知康文署。 | |
5. | 申請機構如被發現有下列情況,須在康文署提出要求時,立即退還全部或部分(由康文署全權決定)資助金: | |
(a) | 不遵守本計劃的條款和條件; | |
(b) | 未能舉辦任何核准活動; | |
(c) | 任何核准活動因延期、更改時間、更改範圍、取消或申請機構並非不能控制的其他情況而受到重大影響; | |
(d) | 申請機構的會務或運作暫時或永久終止; | |
(e) | 在沒有事先通知康文署的情況下取消核准活動; | |
(f) | 為申請機構牟利; | |
(g) | 活動不公開讓公眾參與; | |
(h) | 繼續資助申請機構或繼續履行本協議不利於國家安全;或 | |
(i) | 申請機構已作出或正作出可能構成或導致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
6. | 如活動因天氣惡劣而取消,無法改期舉行,申請機構可獲資助活動籌備工作的開支,但須提交報告及開支單據的正本。 | |
7. | 申請機構內負責核實有關活動帳目結算表的人士,須對結算表的準確性負責;並承諾如發現所得款額多於本計劃的核准資助金額,會把多出之數歸還康文署。剩餘的資助金須立即全數退回康文署。 | |
8. | 活動的所有宣傳資料(包括橫額、海報、請柬和其他印刷品等),均應註明活動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綠化香港活動資助計劃」撥款資助。申請機構須事先向康文署提供有關上述活動的各項印刷品和宣傳品(每款至少兩(2)份),以供審計之用。如申請機構會在核准活動上舉行任何典禮儀式,應邀請康文署派一名代表主禮。 | |
9. | 康文署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查核和審計任何活動、會計記錄,以及所有收到贊助及使用贊助的單據。 | |
10. | 任何因舉辦資助活動而引致的申索、要求和法律責任,康文署概不負責。申請機構須確保參與活動的所有工作人員╱參加者╱觀眾安全,並須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申請機構的共同名義,以不少於港幣650萬承保金額,為活動購買適當的保險,包括公眾法律責任保險。如因籌辦和進行活動或與籌辦和進行活動有關的事宜而導致任何工作人員╱參加者╱觀眾傷亡和財物損失或損毀而令政府(包括康文署)蒙受損失、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申索、訴訟及法律程序,須由有關保險向政府(包括康文署)作出彌償。 | |
11. | 申請機構須在康文署指定的時間,免費向其提交保單的副本。 | |
12. | 如發生任何意外,不論是否涉及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或損毀,申請機構應於事發後十二(12)小時內通知康文署。 | |
13. | 如申請機構希望接受和鳴謝商業贊助,應事先徵得康文署同意。如在活動舉行期間贊助者有變,申請機構應通知康文署。一般而言,申請機構不得接受煙草商、酒商或可能有損政府(包括康文署)形象的贊助。 | |
14. | 就經執業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表而言,申請機構應在向康文署遞交審計帳目及╱或帳目結算表當日後保留所有付款單據和會計記錄的正本至少七(7)年。 | |
15. | 申請機構須容許政府、審計署、康文署或其授權代表不受限制地取得申請機構的帳目,以便查詢、審查和審計所有有關資助活動的記錄、帳目和付款單據。 | |
16. | 申請機構須向政府、審計署、康文署或其授權代表解釋任何有關收據、開支或保管衍生自本計劃的任何金錢的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