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露天剧场/表演场地进行文娱及康体活动(例如曲艺、舞蹈练习或演奏等)均须向康文署作租用场地申请及获批后方可使用。 |
2. |
获批准使用场地的申请人必须为场地使用者之一。在使用场地前,申请人必须携同使用场地批准书亲自前往公园办事处予当值主管核对及登记(如适用)。 |
3. |
进行文娱及康体活动(例如曲艺练习或演奏等)时所发出的音量须维持合理的低水平,以免游人及邻近居民受到声浪滋扰。使用人士亦须符合环境保护署规定及遵从在露天场地举行娱乐活动的噪音管制指引。如使用者违反以上规定音量,管理人员有权即时终止使用者在场地内进行的活动。 |
4. |
租用团体如使用扩音机或扬声器进行文娱活动,必须将扩音机或扬声器放置在舞台上指定的位置范围内。 |
5. |
任何人士未经康文署事先批准而使用露天剧场/表演场地进行文娱及康体活动,康文署可即时终止有关活动。违者会被检控。 |
6. |
租用团体必须于活动使用时段及结束后,保持场地清洁。 |
7. |
租用团体必须带走携来的器材道具及枱椅杂物,不得贮存在露天剧场/表演场地范围内或摆放于场地任何地方。 |
8. |
用场期间场地租用团体须负责活动的人羣控制和秩序。 |
9. |
保持通道、出入口和楼梯在任何时间均畅通无阻。 |
10. |
未获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容许派发或售卖小食饮品或任何商品及宣传物品。 |
11. |
未获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向参加者或观看活动的人士收取入场费或进行募捐活动。 |
12. |
未获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场地展示任何广告,横额或旗帜。 |
13. |
未获康文署事先批准,不得在场地内架设任何临时构筑物。 |
14. |
在使用期内,不得阻碍其他获许可人士使用场地,也不得阻碍公职人员履行职务。 |
15. |
a. |
未经版权拥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同意,不得使用场地进行涉及版权的公开表演,包括任何戏剧或音乐作品表演,以及任何公开演讲及演说。 |
b. |
如使用场地公开表演版权属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所有的音乐作品,租用人须负责向该会缴付使用费。 |
c. |
如在场地公开使用版权属录音制品播放版权(东南亚)有限公司所有或管理的录音,租用人须负责向该公司缴付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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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任何人士如违反《露天剧场/表演场地的使用条件》或《游乐场地规例》或其他现行规例,公园主管人员可拒绝有关人士使用露天剧场,在此情况下,有关人士所提出并已获批准的预订场地申请会被撤销;而任何可能因该项撤销直接或间接引致申请人蒙受的开支、费用、损失或损害索偿,本署无须负责。 |
17. |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露天剧场/表演场地严禁吸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