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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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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
运动攀登设施
室内和户外高尔夫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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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室/活动室/游戏室
草地滚球场
桌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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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室/活动室/游戏室
1.
如团体以长期租订方式使用舞蹈室/活动室/游戏室,每个房间在任何时候均须有至少六名使用者。
2.
鉴于活动室可作多种用途,申请人在租订活动室前,须就拟举行的高安全风险活动(例如自由搏击或有激烈身体接触的运动)、可能损坏设施的活动,以及需要设置任何临时构筑物等活动,征得场地管理人员的同意。如申请人未能遵守本条文,管理人员可取消其租订及/或中止其使用,并可援引使用条件,採取有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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