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设施

 

  (使用条件第67条)
1.
如属团体预订,租用人必须确保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维持在合理的低水平,以免对邻近居民造成 不必要的骚扰。如场地在租用人所租用的时段内产生的 噪音滋扰引起任何索偿和法律责任,租用人须对康文署作出弥偿,并须一直为有关弥偿负上全责。为尽量减低噪音对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影响,建议採取以下措施:
a. 舞台(或扬声器)不应面向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
b. 使用一组小功率扬声器代替数个大功率扬声器;
c. 使用导向扬声器,其安装位置应面向观众 并远离附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以及
d. 提供有专人接听的投诉热线(不得使用电话录音),一旦接获附近居民的投诉或由其他各方(例如食物环境衞生署、康文署和警方)转达的投诉,可立即採取行动减低噪音。
2.
如租用人没有遵守或依从上述的规定或康文署请其减低活动所发出的噪音的劝喻,康文署可考虑日后不再接纳该租用人预订同类设施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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