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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康体设施的预订程序

康文署旨在在社区推广「普及体育」文化和提供多元化的康体设施,以鼓励市民参与体育活动,并让符合资格的团体优先预订康体设施以举办比赛、训练或其他康乐活动。为了给予符合资格的团体合理时间筹划和举办比赛及训练,有关团体可在符合本指引所述的条件下优先预订康体设施。

团体预订

获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学校
学校可优先预订下一学年(即每年9月至翌年7月中)的段节。这项安排只适用于一般上课时间内的段节,即星期一至五上午7时至下午6时及星期六上午7时至下午1时。
 
在用场前12个月预订
下列机构(非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或主办的本地国际赛事、锦标赛、联赛和训练活动,最多可在用场前12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a) 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

(b) 香港残疾人奥委会

(c) 体育总会

(d) 社区体育会

(e) 地区体育会

(f)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g) 新界区体育协会;以及

(h) 获康乐及文化事务署或区议会支持的活动

   
在用场前6个月预订
下列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及主办的联赛、训练或任何其他一般的康体活动,最早可在用场前6个月预订体育馆主场和活动室的非繁忙时间内时段段节,以及壁球场(只限作壁球活动)和健身室的任何段节:
(a) 接受社会福利署津贴拨款的非政府机构和在税务局注册的慈善团体。

(b) 体育总会的属会;而属会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

(c) 筹办部门活动/公众活动的政府部门(包括营运基金部门)和公营/法定组织;以及

(d)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并获发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社团条例》注册并获发社团注册证明书的正式协会和法团(包括政府的员工联谊会/职工会)和区议员办事处。

由上文(a)至(d)项所述类别的机构主办并获区议会资助的社区参与活动,最早可在用场前6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在用场前3个月预订
由 (i)学校于非上课时间和 (ii)属上文(a)至(d)项所述类别的机构(按优先次序排列)推广及主办的锦标赛、联赛和训练活动,可在用场前3个月预订康体设施。

限额

团体预订一般须遵从下列条件:

(a) 繁忙时段*,供团体预订的时数只可占每月繁忙时段总时数最多三分之一(不包括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和康文署主办的活动或获康文署资助的活动;如包括这些活动,则不得超过每月繁忙时段总时数的一半),而每个场地的团体预订设施数目,在任何时间都不得超过该项设施总数的一半(不适用于该项设施总数只得一个的场地) ;以及

(b) 非繁忙时段*内,团体预订的设施数目,不得超过该类设施总数的三分之二。

  *繁忙和非繁忙时段所指的时间以康文署当时所定为准。有关定义可视乎需要修订。
 

团体预订的预订程序

申请人须填妥特定的申请表(可于此处下载,表格编号LCS 189),按下述预订设施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把团体预订康体设施的申请表送达有关场地。有关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优先次序处理。如就同一段节收到超过一份申请,而申请人的优先次序相同,则一般会以抽籤的方式分配段节。

学校
学校须于每年的6月首个工作天或之前预订下一学年上课时间内的设施段节。学校预订程序则载于https://www.lcsd.gov.hk/specials/facility/documents.htm
 
在用场前12个月预订
预订申请最早可于用场前12个历月(但不少于4个月)提出(例如:预订2024年9月的节数,须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2024年4月30日后才递交的逾期申请,将与其他可于用场前3个历月预订设施的团体的申请一同处理)。
 
在用场前6/3个月预订
预订申请可于6/3个历月前提出(例如:如在3个月前预订2024年9月的节数,便须于2024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把申请送达有关订场处)。


注:
团体在上述申请限期后如欲申请不足3个月前预订的节数,可向各有关订场处查询是否仍有可供团体优先预订的配额。

租用费

使用康文署辖下康体设施均须预先缴付规定的租用费。

取消预订

除非实属必要,而租用团体又提出有力和充分的理由,否则团体预订的租用人不得取消已确认的预订。如要取消预订,必须在用场日期前最少20天以书面通知有关的场地。

一般使用条件

所有康文署辖下康体设施的使用者均须遵守「康乐及体育设施使用条件」。这「使用条件」已于各康体场地张贴。

优先使用者违反使用条件

如任何优先使用者未能遵守或履行本租订程序所载的使用条件中的任何规定或康文署的建议以令康文署完全满意,场地主管人员有权取消已确认的预订及即时终止申请人使用该设施,或无须作出任何通知而取消已确认的预订,或即时终止申请人使用该设施。在此等情况下,申请人须即时把设施腾空。优先使用者已向康文署缴付的任何费用可能不获发还,康文署有权就署方因该违规事项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从优先使用者已缴付的费用中扣取所涉及的款项或向其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