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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游泳池设施预订程序

本租用程序适用于团体租用公众游泳池作比赛,训练及其他体育活动用途。

获优先预订场地资格的团体 (必须为非牟利团体及租用游泳池设施举办非牟利活动)

限额

灵活运用泳池设施试验计划

为有效运用公众泳池资源,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现推行「灵活运用泳池设施试验计划」,让合资格团体租用部分因救生员不足而预计须关闭的泳池设施。请按此参阅相关资料。

预订程序

预订须以特定的申请表递交,申请人须按下述的订场时间,在递交申请的限期前,向有关泳池办事处递交长期预订康体设施的申请。有关申请将根据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处理。如收到多份申请均提出预订同一时段,而各申请人的优先订场资格等同,则一般会以抽籤的方式来分配时段。所有未获总会正式批准的优先使用者(学校及政府部门除外)的申请或逾期递交的申请,均当作非优先使用者申请处理。

申请截止日期

1个学年前预订(只适用于学校)

学校可于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递交申请预订下一学年的场地。详情可参考每年的教育局通函。

团体预订(不适用于学校)

租用费

使用康文署管理的康体设施,须预先缴付有关的租用费。有关租用费资料可于各公众游泳池办事处索取。

取消预订

除非取消预订实属必要,否则租用团体不得取消经覆实的预订。而取消预订,必须在租用日期前最少14日前提出。租用人缴交租用费后,不得取消租订,亦不会获发还租用费。

一般使用条件

所有公众游泳池设施的租用者必须遵守「康文署辖下公众泳池租用条款及条件」。这「租用条件」可于各公众游泳池办事处索取。

租用人违反使用条件

租用人须遵守「租用条件」及《公众泳池规例》。

如租用人违反「租用条件」,在不损害康文署根据法例或衡平法享有的任何权利和补救的情况下,康文署会暂停租用人在下学年度享有的优先租用资格(就学校而言),或暂停租用人的优先租用资格三个月,由康文署向租用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计(就其他机构而言)。此外,康文署亦保留拒绝租用人在该三个月内(由康文署向租用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计)使用任何可供租用设施或取消任何已确认的预订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租用人不会获退还租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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