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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游泳池設施預訂程序

本租用程序適用於團體租用公眾游泳池作比賽,訓練及其他體育活動用途。

獲優先預訂場地資格的團體 (必須為非牟利團體及租用游泳池設施舉辦非牟利活動)

限額

靈活運用泳池設施試驗計劃

為有效運用公眾泳池資源,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現推行「靈活運用泳池設施試驗計劃」,讓合資格團體租用部分因救生員不足而預計須關閉的泳池設施。請按此參閱相關資料。

預訂程序

預訂須以特定的申請表遞交,申請人須按下述的訂場時間,在遞交申請的限期前,向有關泳池辦事處遞交長期預訂康體設施的申請。有關申請將根據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處理。如收到多份申請均提出預訂同一時段,而各申請人的優先訂場資格等同,則一般會以抽籤的方式來分配時段。所有未獲總會正式批准的優先使用者(學校及政府部門除外)的申請或逾期遞交的申請,均當作非優先使用者申請處理。

申請截止日期

1個學年前預訂(只適用於學校)

學校可於每年的4月1日或之前遞交申請預訂下一學年的場地。詳情可參考每年的教育局通函。

團體預訂(不適用於學校)

租用費

使用康文署管理的康體設施,須預先繳付有關的租用費。有關租用費資料可於各公眾游泳池辦事處索取。

取消預訂

除非取消預訂實屬必要,否則租用團體不得取消經覆實的預訂。而取消預訂,必須在租用日期前最少14日前提出。租用人繳交租用費後,不得取消租訂,亦不會獲發還租用費。

一般使用條件

所有公眾游泳池設施的租用者必須遵守「康文署轄下公眾泳池租用條款及條件」。這「租用條件」可於各公眾游泳池辦事處索取。

租用人違反使用條件

租用人須遵守「租用條件」及《公眾泳池規例》。

如租用人違反「租用條件」,在不損害康文署根據法例或衡平法享有的任何權利和補救的情況下,康文署會暫停租用人在下學年度享有的優先租用資格(就學校而言),或暫停租用人的優先租用資格三個月,由康文署向租用人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計(就其他機構而言)。此外,康文署亦保留拒絕租用人在該三個月內(由康文署向租用人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計)使用任何可供租用設施或取消任何已確認的預訂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租用人不會獲退還租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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