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語言
English 简体中文 Bahasa Indonesia (印尼語) हिन्दी (印度語) नेपाली (尼泊爾語) ਪੰਜਾਬੀ (旁遮普語) Tagalog (他加䘵語) ภาษาไทย (泰語) اردو (烏爾都語) Tiếng Việt (越南語)
分享
搜尋設施及場地
設施及場地列表
預訂設施及場地
遊樂場所牌照
其他資料
搜尋活動及節目
活動、節目及計劃列表
活動報名及購票
表演藝術
社區體育事務委員會
公開資料
部門短片
招聘
抱負和使命
架構圖
服務承諾
年度整合開放數據計劃(包含空間數據計劃)
平等機會
康文署寓樂頻道
公用表格
刊物
相關網址
服務
聯絡我們
網頁指南
背景 / 經修訂的《遊樂場地規例》 / 音樂活動令人煩擾 /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 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適用於指定場地)
康文署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132BC章) 管理公眾遊樂場地。康文署轄下部份公眾遊樂場地經常有市民進行音樂活動,有些人士更會使用揚聲器發出過量噪音,對他人造成滋擾。康文署十分關注這情況,並藉著修訂《遊樂場地規例》的第25條條文及相關罰則,使能有效處理公眾遊樂場地內的噪音滋擾。
生效日期經修訂後的《遊樂場地規例》,於2020年7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