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經修訂的《遊樂場地規例》 / 音樂活動令人煩擾 / 音樂活動收取酬賞 / 音樂活動須遵守的規定 (適用於指定場地)
屯門公園、青田遊樂場、蝴蝶灣公園、杯渡路(南)休憩花園、紅樓休憩處、海心公園及景雲街遊樂場 |
在沒有抵觸第132BC章《遊樂場地規例》的規定下,任何人可在本遊樂場地進行符合以下規定的音樂活動- |
唱歌時沒有使用擴音器或揚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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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或演奏樂器或其他器具,但樂器或其他器具的內置揚聲器的發聲面總面積沒有超過200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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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或演奏樂器或其他器具時沒有使用外置擴音器或揚聲器。 |
任何人除非已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書面准許,否則不得在本遊樂場地,進行不符合上述任何規定的音樂活動。
任何人違反上述任何規定,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4日。